词条 | 山东省财政厅 |
释义 | 山东省财政厅是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市、区)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省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全省税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订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和推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山东省财政厅内设19个职能处室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挂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牌子)、法规处、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与国际合作处(挂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牌子)、基层财政管理处、会计处、行政事业资产处(挂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监督检查局、人事处。 办公室 主要任务: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综合处 (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主要任务: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制定财政票据管理规章制度。 法规处、税政处 (合署) 法规处主要任务:审核上报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组织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税政处主要任务:提出实施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省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地方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预算处 主要任务: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市、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负责直接管理纳入改革范围的县(市)财政工作;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国库处 主要任务: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省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有关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主要任务:拟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拟订年度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负责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投诉处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行政政法处 主要任务: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境)外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参与拟订监狱、劳教等系统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教科文处 主要任务: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经济建设处 主要任务:承担工业、交通、资源、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农业处 主要任务: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社会保障处 主要任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企业处 主要任务:承担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收取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金融与国际合作处(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 主要任务: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省与国(境)外财经交往与合作事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基层财政管理处 主要任务: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拟订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村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全省“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工作。 会计处 主要任务: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行政事业资产处 (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主要任务: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监督检查局 主要任务: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与指导财政检查办事处业务工作。 人事处 主要任务: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主要任务:拟订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主要任务: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任务: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主要任务: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厅党组、纪检组的部署,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 厅属单位山东省财政厅下属9个事业单位7个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事业单位分别是: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信息中心、干部教育中心、集中支付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山东会计培训学院、机关服务中心;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分别是:厅驻济南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淄博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烟台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潍坊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济宁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临沂财政检查办事处、厅驻德州财政检查办事处。 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负责财政科研工作,编辑出版《山东财政研究》,承担财政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等。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依法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行业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反映涉及行业的重大问题,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负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起草有关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审核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有关事务,监督和管理其业务工作;为有关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等。 省财政信息中心 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研究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信息化建设技术协调和管理,承担财政业务应用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全省财政计算机网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承担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负责厅机关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办公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市县财政信息化建设等。 干部教育中心 参与指导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工作;具体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及厅机关干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服务的有关专项业务;负责管理使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等。 集中支付中心 根据国库管理和集中支付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承办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工作等。 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负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的评审工作;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拟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等。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票据法规和制度规定,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设计、监制、印刷、审验、发放、结算、核销、销毁、稽查等工作。 山东会计培训学院 参与拟订年度会计教育培训计划;承担财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省农业会计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承担财政部部署的全国性、区域性教育培训任务;承担会计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及有关教材编写工作等。 机关服务中心 组织协调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厅属房产管理、设施维护、公务用车、餐饮服务、办公通讯、安全保卫、家属委员会、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医疗保健等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印务中心;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协调厅机关及宿舍区的水、电、气供应等。 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 受省财政厅授权,具体承担辖区内财政政策执行和与省级财政有关的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省财政厅领导下,实施对辖区内省级财政收支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承办事项彩票发行销售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审批 国有独资或控股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含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及绩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事业单位境外投资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 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 工作规则山东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规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财政厅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和部署,依法行政,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机关。 第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转变作风,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求真务实;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水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电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省财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按职责分工协助厅领导工作或受厅领导委托负责有关方面专项工作。 厅长因公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厅长主持工作。其他厅领导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照AB角制度由相应的厅领导代管,必要时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六条 厅长主持召开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省财政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厅长委托负责专项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对工作中重要情况或重大事项的处理,要及时向厅长请示或报告;事前来不及请示的,事后要及时报告。参加财政部、省委、省政府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财政问题的,要及时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涉及其他厅领导分管业务的,应及时向其他厅领导通报。有关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可通过厅办公室分送相关厅领导阅,交有关处室办理或存查。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工作负责。各处室、单位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在本处室、单位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每项业务工作至少明确两人负责,实行AB角制度。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单位协商,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省财政厅工作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机制。 第十一条 全省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财政制度(办法)、重要政策规定等,由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系统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其他有关处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时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修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财税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和修订的建议,拟定地方性财税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的政策规定,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第十六条 厅机关制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财政工作实际。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厅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具体由相关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作出安排。 第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对每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总结,由职能处室负责汇总整理后向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受省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提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写出报告。要加强财政信息化和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并视情况召开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部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厅务会议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不定期召开。 厅务会议是对行政业务进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负责对省财政厅职责范围内的各项重要业务和行政工作进行研究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业务部门审查、批准的有关财政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审议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情况,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由省财政厅发布以及代拟的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五)讨论研究机关处室职责分工、工作责任制、经费开支、资产管理、政务运转等重要制度规定; (六)研究其他需要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厅长办公会议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组成,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厅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单位提报议题情况,统一组织安排,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厅党组、厅务会已确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需要有关处室、单位落实的事项; (二)听取有关处室、单位重要业务工作情况汇报; (三)听取有关全国性重要专业会议贯彻情况的汇报; (四)研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财政部等领导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同志提报的材料;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原则性重大财政问题必须提交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能由厅长办公会议解决的,不提交厅务会议研究;能由分管厅领导确定的,不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各处室、单位拟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送交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请示厅长后确定。书面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重点对需研究确定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其他处室的,有关意见原则上应在会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处室、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厅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要向厅长请假。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须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或厅办公室请假,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作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确定办理的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并向厅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厅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全省性财政工作会议由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年初各处室、单位要将本年度拟举办的会议编列计划,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处室、单位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各处室负责,会后应将厅领导讲话等重要会议材料送厅办公室存查。 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各市分管局长参加。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内部其他各类会议 厅机关内部召开的单纯部署有关政务、政工、人事、纪检、党团工妇、后勤等方面的会议,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确定,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召集,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司局安排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有关工作由对口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厅办公室等予以配合。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公文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各类公文的处理工作,协助厅领导审核厅机关各类公文。 第三十九条 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各处室、单位承办的公文须经综合科(组)长初核,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字,送交办公室审核,由厅领导签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的文电直接送厅领导签批。党组和人事教育处有关机要材料,厅长签发后由机要打字员打印,严防失密、泄密。 第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厅机关名义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文电,代拟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草案、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财政政策的公文,以及人事任免公文等,由分管厅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厅长签发; (二)厅机关公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内容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厅领导分管范围的,有关处室意见应事先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 (三)《财政情况》、《信息快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 (四)厅领导外出,不涉及重大政策和原则的特急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代签。 第四十一条 厅机关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使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拟稿纸,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其办文程序同厅发文,拟办单位拟稿人、办公室负责人、厅领导在规定栏内签字,其他人员不在代拟文稿上签字。需与外单位会签的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会签事宜。凡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一律用正式文件报送5份,请示文件抬头只能写省政府。 第四十二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文件,拟稿人要复阅,领导有指示意见或对文件作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处室负责人阅。厅领导签发后,如需更改文件,应及时与厅办公室联系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由外单位主办会签省财政厅的文件,经厅领导签发同意,由有关处室复审并签字同意后,厅办公室方可盖章或出借印模。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与系统内或省直单位财务部门之间开展一般专业性问题调查部署、催办或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可由处室、单位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办理,可使用“山东省财政厅”文头,处室负责人签批,盖处室业务印章,是否编号由处室自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刷完毕的文稿,如有错、漏需进行修改,属于一般性改动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属于重大改动的,应按签文程序层报厅领导审签;未发出的,更正后制发,已发出的,须重新发文更正。 第四十六条 除具有行政职能的处室外,各类临时机构、驻外机构和社团组织,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厅机关名义对外行文。除厅办公室、人教处、机关党委、纪检组外,其他处室、单位不得对厅内各处室、单位行文。 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政策性公文。确需发文的,拟文时应在文中加注“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厅长签发后送省政府办公厅运转,征得省政府同意后,以省财政厅名义行文。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其他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处室、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发布。 提请省政府研究讨论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研究决定的地方政府财政规章草案,须经法规处审查或由法规处组织起草。会签文、交办件、征求意见稿等一律由主办处室牵头运转、汇总意见,必要时可召集共同研究。对不同意见,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协商,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 第四十八条 严格公文制发。各处室、单位召开不要求各市分管财政局长参加的会议、布置各类报表、印发调查提纲及工作要点、总结等,一般不印发正式文件,可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网络发布。在专业会议上厅领导的讲话、会议交流材料等,一般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十九条 大力精简文件,提高办文效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行文要言简意明,能短则短。上级行政机关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按保密要求,填写翻印文件处理单后,直接印发各受文单位,不再另外行文;属于联合来文的,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翻印。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通过《山东政报》、厅机关因特网站等规定渠道和形式予以公布,以便于群众知情和监督。 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保证机关公文、政务运转的效率和质量。对涉密文件予以明确界定,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要及时办理各类公文,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完成,不得积压。 厅机关收到需要办理的各类公文,均须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签批后交由有关处办理。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各处室、单位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随收随办。 处室、单位之间会签公文时,除主办处室、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处室、单位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厅办公室对公文办理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处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厅办公室要建立机关办文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公文及时高效运转。 第五十三条 需厅领导批阅的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各处室办理会签文和答复征求意见稿,同意来文单位意见或经协商后同意修改意见的,主办处室负责人分别签署“同意”或“有关修改意见已与对方协商一致”字样后,方可送厅办公室审核,不得只署姓名。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均应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第八章 重要工作督查 第五十四条 督查工作主要是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推动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督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督查和落实。 第五十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落实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财政部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上级机关及厅领导对有关工作或问题的批示及其他交办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凡属督查工作内容,由厅办公室分解任务,提出督办意见,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及办理时限。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严格把关、规范办理、优质高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第五十八条 对于省、厅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办理、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在收到督办件后,对拟办意见或督办件内容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件的当日,向厅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厅办公室协调解决。不得滞压不办或者擅自转送其他处室。 第六十条 各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办件后,如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结,应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原因。 对不能一次办结或需分阶段办理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过程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反馈厅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厅办公室对全厅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省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重大财政支出,上报财政部的重大请示事项,需由省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须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三条 省财政厅工作要与省委、省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财政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厅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应事先报经厅主要领导或省政府同意。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厅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人员代厅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召集的会议,或参加其他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及时将会议内容报告分管厅领导。 第六十五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提高科学理财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和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为目标,自觉坚持各项学习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严格组织和工作制度。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守机密,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AB角工作制等具体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失职追究制、否定备案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政务通报、社会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第六十七条 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完成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第六十八条 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克己奉公,廉洁勤政,执政为民。 第六十九条 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厅领导不参加接见、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为部门、企业、地方的活动发贺信、贺电。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庆典活动,一般不以省财政厅名义在报刊、杂志或广播电视上祝贺。 第七十条 财政部或外省市财政部门领导来我省需厅领导出面接待的,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前3天通知厅办公室,以便统一协调安排接待。 外省市财政部门来我省考察工作,由对口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七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济南,要事前报告分管厅领导。副厅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出差(出国)、休假,应事前报告厅长。 各处室、单位在济南以外召开会议,应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工作,并至少有一名处级领导及必要人员在机关组织开展正常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以鲁财办发〔2003〕3号文件印发的《财政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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