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和《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制定本办法。 简介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事厅 文 号:鲁人[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5-19 执行日期:1999-5-19 各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市地人事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条例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和《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高等院校(包括部队所属院校)、科研院所、设站城市、设站开发区(科技园区、创业园区)及企业。 第三条 山东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山东省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第五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时,省人事厅受理本省范围内(包括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计划。省人事厅根据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汇总并提出本省招收博士后方案,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全国博管会办公室下达国家资助招收名额,经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后,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该名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 各设站单位招收留学博士回国进站,不受计划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亦可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 第八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涉外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再按招收国内博士后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应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在上报审批材料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自费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所有待遇。 第三章 进站第十条 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申请人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2.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 4.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和原部队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意见,以及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证明材料; 5.进站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6.招收项目博士后须提供全国博管办批件。 第十二条 国外留学博士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贴照片); 2.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1名国外指导教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 4.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的推荐意见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 第十三条 企业博士后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3.《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第十四条 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含原件)报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按照招收博士后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同时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报省人事厅,以便划拨经费。与外省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应及时将《博士后申请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立项表》各一份报送省人事厅。 第四章 在站期间的管理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按现行规定为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龄计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资标准,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执行,由设站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并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由设站单位报省人事厅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为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需向省人事厅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两份(含原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五份(含原件)。 3.企业博士后还须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意见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有关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时,如当年增人计划已用完,可以先接收,再由接受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人事部门追加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允许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博士后,由接收单位按隶属关系报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并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接受单位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士后到大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提高我省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到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其人事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留本省工作,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到省人事厅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由设站单位发给《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一式两份,到新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寄回省人事厅。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第二十八条 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根据在站实有人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省人事厅按年度拨发,用于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和本人的工资等生活福利费用。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和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期限,需报省人事厅备案,延长期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条 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事厅每年对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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