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监察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为了组织全省广大监察干部、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参加监察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与兄弟省市监察理论研究的交流协作,密切监察机关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共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体系,为监察工作提供理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各省、市、自治区要尽快建立监察学会”的要求,山东省监察学会于1992年10月在济南正式成立。赵春兰同志就任第一届山东省监察学会会长。学会的主要任务主要是,组织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活动;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开展行政监察的宣传工作。 山东省监察学会为从事监察学研究和进行监察学术交流的全省群众性学术团体。 山东省监察学会为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团体会员,受山东省监察厅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监察学会指导。 山东省监察学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执行“双百”方针,开展监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学体系,促进监察制度的完善和监察工作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山东省监察学会,英译名为Institute of Shandong Supervision,缩写为ISDS。 第二条本会是由有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监察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和监察学术组织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开展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与学术交流,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监察制度和监察学体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积极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为中国监察学会团体会员、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业务上受中国监察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济南市建国小经三路2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及相关学科的研究; (二)与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单位进行学术交流与协作; (三)编辑出版行政监察学理论研究书刊、资料; (四)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理论培训、信息服务、业务咨询等活动; (五)指导和协调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加入本学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明确意愿; (三)单位会员须是设区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监察学术团体或者是监察学分支学科的学术组织,个人会员须是有一定行政监察学研究基础或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在监察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学术成果的公民。 (四)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亦可根据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个人入会须经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介绍; (三)填写入会申请表;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五)由本会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重新登记,确认会籍,换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的书刊、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对本会事务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新会员入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及信息、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纪委、监察厅并经省民政厅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指导和协调会员开展学术活动; (八)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七、八款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三)讨论和决定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 (四)批准会员入会和除名。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学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监察厅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重大理论研讨与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重要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资助; (三)向有关社会科学基金会申请项目科研经费; (四)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五)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经费由秘书处设专人负责,单列银行账户,按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二)经费开支范围:编印书刊、资料;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组织理论研讨会;奖励优秀论文作者;办公费用;其他活动开支。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纪委、监察厅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纪委、监察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纪委、监察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终止,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后,报省纪委、监察厅审查批准,报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纪委、监察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以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纪委、监察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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