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入资 |
释义 | 入资(capital) 入资的程序 办理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设立登记,及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和集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将缴付或增加的注册资本(金)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凭经办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以下简称《入资凭证》)到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有实物出资的,须做资产评估)——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选择银行,开立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上的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2、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相关链接 A、技术入资注册公司 一、以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比例不高于70%。 二、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对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还应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证,一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以技术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上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对评估报告实施部分实质内容审查程序。 四、企业办理技术成果的转移手续,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已经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验证。 五、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 B、企业入资时注意事项 (1)公司各股东出资要求分别以各自名义单独入资,不能将各股东出资以某一股东名义入资。 (2)自然人股东要求持现金、个人存折或采用电汇等银行允许方式到入资银行入资。 (3)不得使用从证券公司、交易所出具的支票办理入资手续 (4)已办理完入资手续的资金在未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动用,如需退转资金需到工商分局办理退转资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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