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 |
释义 |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简介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筹建于2008年底,隶属于共青团日照市委,2011年经日照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是非营利的社会公益团体。团体内登记注册的爱心志愿者有1600余名。 从筹建到注册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达400余次,其中结对助学和对弱势群体救助达300余人,服务群众约10万人。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组建以来,越来越多的爱心志愿者自发地加入到这个组织,积极倡导并组织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了日照市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逐步树立起了日照爱心志愿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的创建,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关注弱势群体,为爱心人士和弱势群体搭建一个互助帮扶的公益平台。 2011年7月15日,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在日照市会展中心隆重召开了协会成立暨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胜利召开也意味着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作为一支群众性志愿服务组织,在团市委等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正式在日照市搭建起了志愿服务、奉献社会的公益平台。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的成员是由一批富有爱心、甘于奉献、综合素质水平高、志愿于爱心事业的人员组成,参与成员来自日照各行各业,具有年龄跨度大、社会分布广、影响范围大、服务范围广等特点。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成员的加入采取群众自愿报名参加,经协会人事部门审批、并接受相关志愿岗位的正式培训后,经考察合格后,方能根据志愿者的自身实际情况安排岗位并持证上岗。 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下设管委会、关爱探访、社区服务、环保生态、阳光助学,综合办公室等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县服务大队。制定完善了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的活动章程、会议制度和相关活动规定,明确了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分工,建立了爱心志愿者档案,办理了爱心志愿者证,促进了内部管理的有序和规范。同时,在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网站、大众论坛日照社区、齐鲁论坛日照社区分别设立了专门的爱心志愿者活动版块,建立了日照爱心QQ群和内部通讯录,方便了志愿者的联络畅通。 联合会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完善了联合会的章程、会议制度和相关活动准则,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分工。建立了志愿者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正式志愿者档案以及配发志愿者工作证,促进内部有序管理和加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有序进行。 随着日照爱心志愿者活动人员的增加和各项公益活动的活跃开展,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的活动重心也从日照转移到了其他乡镇农村。日照爱心志愿者联合会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全体爱心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经成长为一个有着多元化的爱心服务项目、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的民间群众性的公益组织。 日照市爱心志愿者联合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照市爱心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自愿为社会提供爱心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民间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共青团日照市委员会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主管单位属共青团日照市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爱心志愿者精神,实施和提倡奉献爱心工作,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山东省日照市黄海一海一路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贫困助学、扶老济困、弱势群体救助、环保、助残 第八条 接受共青团日照市委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授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良好,自愿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人力资源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人力资源处审查后提出考察意见,经管委会同意后确定为爱心志愿工作者; (三)由人力资源处安排参加本会两次或以上义务服务活动,接受管委会的实际考察; (四)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由管委会签发意见; (五)由人力资源处发给爱心志愿者服务证,确认为爱心工作者后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人力资源处(也可以网上申请),并交回爱心志愿者服务证。 第十四条 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会员自行退会后,本会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预备会员不拥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由管委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管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管委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管理机构是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环保生态部、关爱探访部、爱心助学部、演艺宣传部、莒县服务大队、岚山服务大队、五莲服务大队;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五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召开。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日常工作可增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名额根据秘书处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管委会批准后确定。秘书长必须是本会的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会、管理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或任免中层管理。特殊情况可召集管委会召开理事会议,任命、罢免理事或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督促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本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管委会决定; 4、协调指导各直属爱心工作者组织开展工作; 5、负责本会的文书、会务、公关宣传等工作; 6、在管委会授权下,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处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爱心工作者的发展、审核、注册、使用等日常管理事项; 2、负责爱心志愿者工作证的办理、发放、回收、注销等事项; 3、负责爱心志愿者服务工时的评定和记录; 4、负责整理爱心志愿者的培训资料、新人培训、培训场地安排等事宜; 5、负责本会爱心志愿者的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等事宜; 6、在管委会授权下,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本会的财务收支,慈善捐款账目明细及账目清单; 2、掌握本会所公布的账号管理 ; 3、财务处接受爱心志愿者管委会监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社会捐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时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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