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
释义 | 国际人道法是在战时适用的一系列规则,它保护那些没有或不再实际参加战斗的人,并对所选择的作战方法与手段加以限制。它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局势。国际人道法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 附加议定书这些得到了普遍接受的条约,对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和落入敌方手中的平民提供保护。它还保护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医疗队和医疗设施,以及医务运输工具。然而,《日内瓦公约》在某些重要领域的规定却还留有空白,例如关于战斗员行为以及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动影响等方面。为弥补这些缺陷,两个《议定书》于1977年获得通过。它们补充但并没有取代1949年《日内瓦公约》。这两个《议定书》是: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第一议定书》的目的《第一议定书》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对开展军事行动的方式予以限制。该条约中规定的义务并不会对军事行动指挥者施加无法容忍的负担,因为这些义务不会影响到每个缔约国以任何合法手段进行自卫的权利。 该条约的形成,是因为新作战方法的产生,而且一些适用于敌对行动的规则已经过时。平民现已有权受到保护,免受战争的影响。 《第一议定书》提醒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与手段的权利不是毫无限制的,并且禁止使用属于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投射物、物质或战术。(第35条)。 《第一议定书》新规定《第一议定书》将《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定义扩展至包含民族解放战争(第1条),并明确列出了哪些目标可构成军事攻击的合法目标。特别是,《第一议定书》: (1) 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以及针对以下人或物的攻击或报复: · 平民居民与平民个人(第48和51条); · 民用物体(第48和52条); · 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第54条); · 文物和礼拜场所(第53条); ·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第56条); · 自然环境(第55条); (2) 将《日内瓦条约》中所给予的保护扩展至所有的平民与军事医务人员、医疗队以及医务运输工具(第8—31条); (3) 设定了搜寻失踪人员的义务(第33条); (4) 加强了有关救济平民居民的条款(第68—71条); (5) 保护民防组织的活动(第61—67条); (6) 详细规定缔约国为促进人道法实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第80—91条)。 所实施的大多数违反上述第(1)条的攻击或其它行为,根据某些限制性条款,被视为严重破坏人道法的行为,并被归为战争罪。 《第一议定书》第90条规定,应成立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调查被指称严重破坏或其它严重违反《公约》和《第一议定书》的情况。《第一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都应承认该委员会的权限。 《第二议定书》的目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部分冲突都是非国际性的。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中,唯一可适用于此类冲突的条款是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尽管该条为战时保护人类设定了基本的原则,但共同第3条仍不足以解决在国内冲突中产生的严重人道问题。 因此,《第二议定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战争法主要规则在国内冲突中的适用。然而,该议定书决不会限制各缔约国的权利,或它们为维持或恢复法律与秩序而使用的手段;也不得被用于证明外国干涉的合法性。(《第二议定书》第3条)。 因此,遵守《第二议定书》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承认武装反叛者的任何特殊地位。 《第二议定书》新规定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并未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该条可予以适用的国内冲突,与此不同,《第二议定书》相当详细地规定了其自身适用的领域,但其中不包括诸如国内紧张局势和骚乱等低强度的冲突。 《第二议定书》中所涉及的局势是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该国武装部队与在负责统率下对该国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的反叛武装部队之间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共同第3条在涉及内战的法律中播下了有关人道考量的种子。《第二议定书》则在此开端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特别是,《第二议定书》: (1) 强调了所有为参加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所享有的基本保证(第4条); (2) 规定了被剥夺自由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为那些因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原因而被起诉之人提供司法保障(第5—6条); (3) 禁止针对以下人或物的攻击: · 平民居民与平民个人(第13条); · 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第14条); · 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第15条); · 文物和礼拜场所(第16条); (4) 规定了平民的强迫迁移(第17条); (5) 保护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第7条); (6) 保护宗教人员和所有的医务人员、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第9—11条); (7) 将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使用限于那些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物体。 遵守《附加议定书》1977年《第一议定书》和《第二议定书》对大多数国家,但并非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它们能够得到普遍承认至关重要,因为这是所有冲突各方能够履行《议定书》所设义务必不可少的一步。 只有当所有国家均承诺遵守一切组成国际人道法的条约时,才有可能确保对所有武装冲突受难者加以平等保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过其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部,已做好充分准备为有兴趣批准《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提供一切援助与信息。特别是,咨询服务部可以提供批准参考文件,以促进这一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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