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释义 | 《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本预案的制定为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污染事故危害。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发性污染事故危害,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依法加强市政府的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 1.2.2 明确责任。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充分发挥市政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1.2.3 突出重点。确定污染事故防范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 1.2.4 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成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事故。 1.2.5 防治结合。构筑全市污染事故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防范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3.2 其他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适用本预案,事故级别及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2.1.1 应急指挥部。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是负责应急处置突发污染事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协调成员单位参与突发污染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市武装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市电信公司、移动通信仁怀分公司、联通仁怀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制定(修订)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决定启动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挥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遵义市环保局、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有关突发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信息。 2.2.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市指挥部处置污染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及善后工作。 2.2.3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了解全市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组织配备相应系统装备;接收突发污染事故报警信息,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报告、传递,判断和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及现场处置、调查、应急监测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污染事故责任调查,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启动预案以及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三个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引发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 应急监测组:以市环境监测站为主体,负责组织应急监测。对事态进展、应急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 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生态保护、化工、卫生、环境评估、工程、气象、水利、地质、损害索赔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类型,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由市指挥部决定聘用或留用,任期五年。 2.2.4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突发污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的建设。 市经贸委:参与组织协调发生污染事故的控制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受理社会报警信息,负责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现行违法犯罪。统一指挥公安消防大队参与各类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污染事故产生的危害,负责特种危化物品应急处置分队的建设。 市民政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负责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重大污染事故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市交通局:负责人员疏散、救灾物资运送和按有关规定转送危险物品。 市水利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及时提供有关水资源管理和水文资料。 市农业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协助农业环境污染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救灾应急物品等必备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及医疗鉴定工作。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常设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污染事故信息,负责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与预警,组织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督促、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各类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参与突发污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污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建立逆温气象预报机制。 移动通信仁怀分公司(市电信公司、联通仁怀分公司协助):负责突发污染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协助相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突发污染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及交通扬尘的控制工作,协调公交公司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 市电力公司: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电力保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工作,广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判断、准确监测和报送工作。 3.1.2 信息报告: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站是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 3.2 预防和预报 3.2.1 污染事故的预防: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质利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生产、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重点危险品档案库、重点危险源现场监测、跟踪系统,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技术档案和巡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 3.2.2 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研判环境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的联系,负责建立流域预防机制,加强上下游地区的信息通报。 3.3 报告方式与内容 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保局报告,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情况紧急,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速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处理措施、事故鉴定结论并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确定:市环保局根据上报信息和基础监测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依据我市污染事故的级别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4.2 预警发布程序:可能发生一般(IV级)污染事故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较重(III级)污染事故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重大(II级)污染事故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污染事故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由市环保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遵义市指挥部办公室报经遵义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负责在全市发布。 橙色预警信号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负责向全省发布。 红色预警信号由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国家在本市发布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 信息发布与通报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公众信息发布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发布本市范围内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污染事故信息,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区)环保局及时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 事故等级。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污染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般(IV级)污染事故,启动我市污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较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4.2 基本应急程序 4.2.1 一般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负责处理,处置完毕后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2.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由上级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处置。 4.2.3 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按市指挥部要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实施对事故发生区的管理和救援,保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应急结束 4.3.1 应急结束的条件: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且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 应急终止的程序:一般污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较大污染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协助市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环境保护建议。 5.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污染、化学污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组织省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 5.3 保险 建立污染事故保险机制,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或办理公众责任险。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常规机构和值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级常设机构,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负责建立全市污染事故应急报告、监测、处置和技术支持体系。 6.1.2 发生突发事故,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6.2 经费、物资、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 经费与物资保障 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和更新补充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向事故发生区域调度应急物资、设备、设施。铁路、交通等部门应优先运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和减免费用。 6.2.2 加强预警监测,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发污染事故危险源数据库,建立污染事故响应系统平台。 6.2.3 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市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应急监测网络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现场处置措施以及预测、预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3.2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环保局应急分队等全市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应急处置部门信息通报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市级专家库的建设,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组建专家组,建立有效联系以确保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的需要。 6.3.3 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综合处置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处置污染事故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市环保局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 7.附 则 7.1 本预案由仁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3 仁怀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