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热审 |
释义 | 热审也是明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刑部奉旨在每年小满后十日,会同督察院、锦衣卫和大理寺审理京城在押的没有审判定罪的囚犯的制度。 这种审判(也是会审)制度开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即 1404 年。具体时间是每年的小满季节之后的十天开始,到农历六月底为止。 这种会审制度分中央地方几个级别分别进行。京城监狱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关司法部门审理,徒罪和流罪可以减等发落,笞刑和杖刑则当场执行,然后释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会同审理、发落,地方的又分为省城、各府、州、县,各级负责自己管辖范围的囚犯审理工作。 清朝的热审 清朝时将热审制度也继承下来,继续在实践中执行。 清朝对发生在京师的笞仗刑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好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司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司共同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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