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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让与人禁反言
释义

概念

让与人禁反言(assignor estoppel)是美国专利法上的一项原则,是指专利的售卖人(让与人)不得在转让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挑战该专利的有效性。该原则的基础是普通法禁反言原则(legal estoppel),即让渡人(特别是不动产让渡人)不得挑战其让渡的有效性。

在美国专利法上还同时存在过被许可人禁反言(licensee estoppel)原则。但19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Lear, Inc. v. Adkins一案中以该原则与鼓励竞争的联邦政策不符而将其废除。然而,在Diamond Scientific Co. v. Ambico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认为,对让与人禁反言适用的政策,与对被许可人禁反言适用的政策是不同的,因此,Lear, Inc. v. Adkins一案中确立的原则,即公共政策要求被许可人不得被剥夺挑战可能存在问题的专利权的有效性的权利,并不适用于让与人禁反言原则。

在英国也有与该原则相应的原则,称为让渡人禁贬损原则(non-derogation from grants)。根据该原则,如British Leyland Motor Corp. v. Armstrong Patents Co判例法所阐释的,不动产(realty)或货物(goods)的售卖人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买受人所获价值被贬损的行为(包括提起侵权诉讼)。

示例

例如,A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出售给B,后来B诉A侵犯该专利,则A不得主张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CAFC在一份判决中曾指出:“让与人禁反言原则不容许当事人先出售专利,然后又声称其出售的专利毫无价值,这是的不公平且不公正的”(Mentor Graphics Corp. v. Quickturn Design Systems, Inc., 150 F.3d 1374 (Fed. Cir. 1998))

该原则不但适用于让与人,还可适用于与让与人有“默契”的人。如上的例子,如果A成为另一家公司C的最大股东,而B诉该C公司侵犯所述专利权,则C公司也很有可能不能主张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即使A个人没有参与侵权。

对雇员发明的影响

在美国,由于美国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所以美国雇主的普遍做法是与雇员签订合同,让雇员在就职期间作出的发明申请得到的专利权让与雇主。雇员离职后如果被原雇主起诉侵犯所述专利权,往往会受到让与人禁反言的约束而不能对该专利权主张无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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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