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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
释义

委员会简介

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Chinese Art Development Committee)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性艺术组织,是关于文化艺术发展、转化、研究和协作的平台,是对全国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进行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公益性组织,简称“全国艺委”,接受国家文化部的管理、指导和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

组织机构

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部分顾问名单:

孙浮凌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

安成信 国务院原副秘书长

胡 珍 七届全国文联副主席 书记处书记 全国政协委员

吕济民 原故宫博物院院长 国家文物局局长

王治国 第七届、第八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著名经济学家

穆道荣 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

沈 鹏 中国书协名誉主席

刘大为 中国美协主席

河 山 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

秦麟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中国现代教育研究院院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顾问

潘耀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研究员

郑博奎 国务院国资委第三室主任

谢恒达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 副局长

王美庆 国家发改委政府采购办 主任

祁连仲 文化部西游记文化研究会法人代表 秘书长

赵晋生 文化部中国艺术档案学会法人代表 秘书长

侯恩虞 文化部中国文化艺术发展促进会会长

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领导成员:

名誉主席:胡珍(全国政协委员 第七届中国文联副主席 )

主席:任麟(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执行主席:赵卫国

常务副主席:古云

副主席:王敬之

副主席:莫元季

副主席:赵清国

副主席:杨国才

副主席:代建平

副主席:钟伟强

常务秘书长:黄伟华

秘书长:赵铎

副秘书长:王成

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

一、学术与评审委员会

主席:胡珍 穆道荣

常务副主席:任麟 赵卫国 古云

副主席:王敬之 莫元季 赵清国 杨国才 代建平 钟伟强

秘书长:赵铎

副秘书长:王成

二、艺术品评估委员会

主任:赵卫国

执行主任:王敬之 赵清国

副主任:杨国才 代建平 蓝本耐

秘书长:黄伟华

三、收藏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代建平

秘书长:蓝本耐

四、书法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任麟

秘书长:赵铎

五、美术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赵清国

副秘书长:石瑜皎

六、影视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古云

副秘书长:强晋

七、曲艺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莫元季

八、寿山石研究专业委员会

主任:杨国才

九、艺术品鉴赏推广中心

主任:赵卫国

副主任:高冰玉

十、世界亚裔小姐大赛指导委员会

主席团主席:胡珍 王荣宝 任麟 赵卫国 华清文 黄少良 蔡照波 何宏兴 汤镇业 汤镇宗 钟伟强

执行主席:钟伟强(兼)

秘书长:梁锐

副秘书长:周卓明 廖勇宾 江功祥 张锦平 焦亚茹

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艺术组织,是关于文化艺术发展、转化、研究的协作平台,是非经营性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艺术家及艺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先进文化艺术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动员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纲领,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培育民族与时代精神,构建和谐社会,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接受国家文化部的管理、指导和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艺术家的团结,加强海内外的艺术团体和艺术界人士的交往,按照本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对全国艺术家、艺术工作者,通过组织学习、艺术创作、艺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及权益保护,做好联络、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积极加强艺术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反映艺术家、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全国和地方文化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艺术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艺术安全,促进人类文明与进步。

第七条:积极探索建立“全国艺术产业发展研究课题组”。在相关文化艺术领域内,为艺术家、艺术工作者和企业家搭建合作平台,引导艺术产业化、系统化、制度化,推动文化艺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并具有与时俱进的时效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任职。

第九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执行主席兼任,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决定。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实施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主席办公室的决议。并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办公会议。

第十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一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全委会的职权是:

1、 提取和审查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2、 审查本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和部门机构设置;

3、 决定由本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4、 监督实施并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办公会推举和聘任。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经费来源:

1、 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拨款;

2、 社会赞助;

3、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简称“全国艺委”。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本部设在北京(朝阳门内大街203号国家文化部服务大楼)。

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ese Art Development Committee”缩写为:CADC。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全国艺术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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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