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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全国党建研究会
释义

简介

全国党建研究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党校发起,于1991年初筹备,1991年8月1日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为法人单位,1992年1月13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宣布正式成立。会上通过了《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选举了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时任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薛驹同志任会长,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为本会第一任法人代表。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央党校,办事机构设在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办事机构有办公室、理论研究室、情报资料室,分支机构有“党的学说史研究工作委员会”、“毛泽东建党思想研究工作委员会”、“外国党研究工作委员会”、“执政党建设研究工作委员会”、“特区经济开发区党的建设研究工作委员会”、“党的领导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以上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经民政部审查批准,登记注册。

研究会发展

第一届理事会任期是1992年1月至1995年12月。共有83个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顾问10人,理事73人(包括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会刊为《全国党建研究会通讯》。

1995年1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成员,时任中央党建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组织部原部长吕枫同志当选为会长,经民政部注册登记为本会第二任法人代表。会上重新修订了本会的《章程》。全国党建研究会业务主管部门改为中央组织部,办事机构为全国党建研究会秘书处,设在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时任党建研究所所长蒋振云同志兼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新设3个分支机构:“执政党建设专业委员会”、“党建理论教学和研究专业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专业委员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是1995年12月至2000年9月,团体会员增加到113个,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团体会员23个,省、区、市及地方单位团体会员46个,大中型企业35个,高等学校7个,其他2个。顾问13人,理事94人(包括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除继续保留《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通讯》(季刊)外,秘书处还创办了《党建信息》(半月刊)。

2000年9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重新修订通过了研究会的《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机构。时任中央党建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组织部原部长张全景同志当选为会长,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为第三任法人代表。时任党建研究所所长邵忠和同志任秘书长。第三届业务主管部门、办事机构没有变动。分支机构保留“执政党建设专业委员会”、“党建理论教学和研究专业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专业委员会”,新组建“机关党建专业委员会”和“社区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三届理事会有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139个,顾问18名,理事173名,其中常务理事30名。另设特邀研究员7名。2002年1月召开的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上增聘了5名顾问、增补1位副会长和2位副秘书长。《党的建设研究会通讯》改名为《党建研究通讯》。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全国党建研究会),英文为National Society for Party Building Studies(缩写NSPBS)。

第二条 本会为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深入研究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坚决反对各种错误倾向,为加强党的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四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会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为法人单位,其活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和要求,研究党的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性建议。

第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和促进党的建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积极为党的建设工作做好咨询服务。

第九条 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会员、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向报刊和出版部门推荐会员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条 介绍国内党建动态、党建科研信息及国际政党情况。

第三章 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党建研究会(学会),解放军、武警部队,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中从事党建研究工作的单位等,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作为团体会员或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从事党务、党建理论工作,有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的同志,承认本会章程,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党组织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有违犯党纪国法及本会章程宗旨的,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党建课题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

(四)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有退会的自由。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会员证书,交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信息和资料,为本会刊物提供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介绍工作经验;

(五)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无特殊原因,会员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其自行退出本会;

(六)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组织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推选常务理事,确定副秘书长人选,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接替人选,报理事会确认;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

(六)决定吸收会员与取消会员资格;

(七)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顾问,顾问的提名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理事会推选的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研究理事会工作和会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或解聘特邀研究员。

第十九条 在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

会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会长、副会长的提名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内,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所长兼任。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根据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

(四)联系专业委员会;

(五)办好会刊和网页;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七)负责经费管理。

秘书长办公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条 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研究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党建研究会秘书处,设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住所在北京市西长安街80号。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费;

(三)党建研究基金;

(四)社会资助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

(一)研究活动费用;

(二)会议和办公费用;

(三)刊物及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

(四)奖励优秀党建研究成果费

(五)其他业务开支。

第二十四条 财务工作由专门会计业务人员管理,遵守国家财税法规、财务制度和本会制订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党建研究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管理小组成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并受其监督和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如需解散,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注销,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13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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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9: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