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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泉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释义

企业简介

为了响应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顺应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趋势,促进侨乡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致力于行业服务,建立电力企业与政府、与客户相互沟通的桥梁,结合福建省和我市电力行业发展的具体实际,2003年,泉州电业局、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石狮市电力联营公司等三家单位在泉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共同发起成立泉州市电力行业协会。

本会于2003年11月26日经泉州市民政局准予登记成立,并于同日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是由泉州地区境内的电力企业,相关及大电力客户自愿组成的,对全市电力行业进行自律监督与行业服务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目前有51个会员,其中团体会员46个,个人会员5个;下设发电、供电、客户关系、电力工程建设等四个专业委员会。

企业文化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面向全市电力行业,积极发挥中介作用,组织国内外先进企业的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策略的研究、交流,推广应用电力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为企业、为行业、政府和客户服务,推动泉州电力事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调研;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规则、标准;提供信息、政策建议;开展信息交流、成果推广、技术咨询、技能鉴定和培训等服务活动;根据授权委托开展统计、认证、资质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泉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英文译名:Quanzhou Electric Power Secto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QZEP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泉州地区境内的电力企业、相关单位及大电力客户自愿组成的,对全市电力行业进行自律监督与行业服务的跨部门、跨所有制、跨隶属关系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面向全市电力行业,积极发挥中介作用,组织国内外先进企业的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策略的研究、交流,推广应用电力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为企业、为行业、政府和客户服务,推动泉州电力事业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经济委员会和泉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托单位是福建省泉州电业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泉州市区温陵路南段电业大楼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我市电力行业共性问题,向政府反映电力行业、电力企业的呼声和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或协调关系方面的建议,沟通政企关系;参与制定泉州市电力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宣传电力商品特性,沟通社会各界与电力行业的关系。

(2)推动我市电力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行业标准;参与电力相关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活动;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行业标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会员单位执行。

(3)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组织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质量监督工作,对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或评估,开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关培训。

(4)参与本行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行业作风建设的检查、评议,维护电力消费者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客户满意度的调查。

(5)参与行业调查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6)参与行业管理创新成果和技术创新成果的评审、鉴定、推荐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相应的培训交流活动,举办相关展览和成果推介活动。

(7)参与协调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客户的关系、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电力交易各利益主体的关系。

(8)发挥电力行业人力资源优势,为会员单位提供电力企业管理咨询、技术经济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和行业内外的中介服务。

(9)组织会刊及书籍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

(10)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团机构的委托,开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和职务理事制相结合的会员组织制度。理事主要从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中推荐产生。会员单位设立联络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

(三)泉州地区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企事业单位、关联单位及大电力用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资格审查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本会建设,如实和及时地反映有关情况;

(五)积极交流提供调研成果、学术论文和有关资料;

(六)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除名及退会

(一)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宗旨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各项重大决议;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中具有代表性的理事组成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八)和(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并根据实际需要可另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责任感、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八)思想解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廉洁奉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或委托相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代表大会、全体理事会议筹备、召开、贯彻事宜;

(三)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请研究决定相关理事、常务理事变更或调离时的增补等事宜。

(五)提请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协助会长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由派出单位承担并按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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