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权威 |
释义 | 1 汉语词语权威就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人们对权力安排的服从可能有被迫的成分,但是对权威的安排的服从则属于认同。反对者可能不得不服从权力作做出的安排,但是服从不等于认同。权威就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权力。 ◎ 基本信息拼音:quán wēi 词性:名词 英语:authority 法语:Autorité ◎ 详细解释“一个哪怕只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如果每个人都不放弃一些自治权,又怎么可能存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995年版第608页) “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1995年版第226页) 1.权力,威势。《吕氏春秋·审分》:“万邪并起,权威分移。”《北史·周纪上论》:“昔者水运将终,羣凶放命,或权威震主,或衅逆滔天。” 2.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 丁玲《过年》:“只觉得舅舅仍然很尊严,很大,高不可及,只呼吸都象表示出有与凡人不一样的权威。” 老舍《四世同堂》四五:“因为佩服 默吟 ,他才觉得 默吟 有裁判他的权威。” 3.统治,威慑。 萧红《生死场》一:“全个村庄在火中窒息。午间的太阳权威着一切了。” 4.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地位的人或事物。 孟伟哉《一座雕像的诞生》:“‘先生们!有何观感?’我国的一位雕塑权威……直接讲出法语,询问一位有着 别林斯基发型的外宾。” 2 社会学名词◎ 概念在社会生活中靠人们所公认的威望和影响而形成的支配力量。权威依其体现者的不同,分为人物的权威、著作的权威、言论的权威、政党和团体的权威等;依表现权威的社会生活领域和影响的范围不同,分为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理论的、道德的、宗教的、科学的权威等。 权威和权力都以服从为前提,两者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力是一种强制力量。权威是通过令人信服的威信、影响、声誉发生作用。在许多场合,权威和权力结合在一起,相互为用、相互增强。 权威产生于人们组织起来进行联合活动的客观需要,它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马克思说:"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431页)。这个"指挥的意志"就是权威。没有权威,任何一个社会要保证生产连续不间断地进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都是不可能的。随着生产过程日益社会化,人们交往活动日益扩大,权威愈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权威的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在人类的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们集体劳动和共同生活,形成最早的氏族酋长的权威。这种权威并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权威主要靠国家权力来维系。这种权威在历史上作用的性质,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阶级的历史地位。对社会历史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权威是进步的权威,对社会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的权威是反动的权威。被剥削、被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解放,集中本阶级的意志形成了革命的权威。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是无产阶级的革命权威。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主要靠其正确领导所形成的威信即权威,把整个阶级和广大人民团结成为统一的战斗力量,去摧毁旧世界,建设新社会。在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权威日益体现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和发展社会生产的组织领导中。社会主义社会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纪律和行动,是最需要权威和最能形成权威的社会。 无政府主义和反权威主义者宣扬个人绝对自由,反对一切权威。他们认为权威和自治是绝对对立的,把权威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只要自治而反对权威。绝对权威论者把权威绝对化,超越时代和历史条件提倡对权威的盲目服从和偶像崇拜。 ◎ 来源与运行机制权威行动的作出,即权威的运用,是权力的主要形式之一。通过权威的运用,众多个别行动者的行动被置于或保持在有秩序的状态中,或者被协调起来在合作中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某些普遍目标。 达到行动的秩序或协调性的主要机制是: (1)交换; (2)共同利益; (3)团结一致; (a)相互间的感情; (b)原始社区; (c)信仰社区; (d)市民社区; (4)权力; (a)权力的影响; (b)权威; (c)强迫性控制。 当处于一定关系中的每个行动者互惠地完成服务于他人或有利于他人的行动时,就存在着“交换”。 当每个行动者希望分享从第三方或某些其他外部来源获得的利益而被激发去完成预期的行动时,“共同利益”就发生作用。 当人们相信,集体本身的存在或其他合作者作为集体成员将获得更多的利益时,“团结一致”就作为唤起有秩序的或一致的行动的刺激因素而发挥作用;集体可以通过个人“相互间感情”的纽带或通过“原始的”(例如亲属的、种族的或领土的)同一联系而形成;也可以在共同拥有神圣象征物(“信仰的”)的基础上,或在“市民社区”共同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形成。 当所要完成的行动的模式是由一个行动者或几个行动者(不是采取联合行动的行动者)来建立时,通过“权力”而实现的众多行动者的行动秩序和行动联合就产生了。“影响”是权力的一种形式,它需要:(1)通过提出具体的模范行动或“典型”来提供模式或模型。(2)我们所讨论的中心:“权威”,即通过提供可归入上述任一机制中的认识方面的图式(例如,智力评价)和一般化的计划(如战术和战略规划这样的行动蓝图)来起作用。“强迫性控制”,可以通过命令来发生作用,这些命令被认为是由于诸如扣留报酬(如收入)或拒给所希望的条件(如物质生活地位的升迁或物质福利)这类制裁而具有威力的。强迫性控制也可以通过控制环境而起作用,因为行动者必须牺牲自己来适应环境。 权威是权力的这样一种形式:它通过命令来安排或联合其他各个行动者的行动。这些命令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被命令者认为这些命令是合法的。权威不同于强迫性控制,因为后者借助其赏罚能力而使人们遵从其命令和规定。但两者的这种区别是分析性的,因为在实际经验上,权威和强迫性控制在许多联合体中是并存的。 因此,可以给权威下定义为合法的权威。它在控制被命令者行动时的有效性受到其他同时发生作用的机制的影响。例如,(合法的)权威可以通过同时发生作用的权威运用者与被命令者之间的交换机制而得到加强,比如,后者可能获得特殊的报酬(工资或薪水),作为他完成特定行动的报答。权威运用者和权威的对象,在完成像赢得战斗或实现经济规划这样的集体目标方面也可能具有共同利益(尽管不时平等地分享的)。权威运用者和权威的对象可以通过团结而联合起来,这种团结是通过他们的协作(比如赢得比赛或者改善大学工作质量)而形成的;权威运用者与权威的对象之间也可能具有个人感情或种族同一的纽带。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有关的机制与(合法的)权威同时发生作用,即可能增强或可能削弱遵从权威运用者所发布的命令的动力,也将增强或削弱完成特定行动的动机。 必须强调指出,不同的机制可能并不协调地发挥作用。例如,在合法权威的运用者与权威的对象之间可能并不存在共同的利益。权威运用者与权威的对象之间可能没有联系的纽带或团结;他们作为个人可能实际上是相互厌恶的或者在种族方面是相异的,等等。他们也可能处于这样一种交换关系中,这种关系对下属来说是不满意的,因为在这些下属看来,他们所获得的报酬同要求他们去完成的行动是不相称的。 还须指出,强迫性控制的实施同合法权威的运用可能协调,也可能冲突。以不正当的方式实施强迫性控制,可能使人们对强迫性控制实施者的权威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因而引起对控制的反抗;但同时,合法性的实际属性可能继续存在,并仍然有效。 ◎ 权威获得合法性的方式权威的合法性归根到底是个信念问题,这种信念关系到权威在其中得以运用的制度体系的正义性,关系到命令本身或命令的颁布方式的正义性。 Max Weber把权威获得合法性的方式分为:传统的、合理合法的和神授的三种方式。 传统的获得合法性方式在于这一信念:权威制度是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制度的继续;权威运用者通过某一程序并按照长期以来一直有效的资格而担任权威角色;他所宣布的命令实际上同长期以来被认为有效的命令是一致的,或者是由他按照任职者或同他之间有法的关系的前任长期以来所拥有的自由决定的权力来实施的。 合理合法的获得合法性方式在于这一信念: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 神授的获得合法性方式在于这一信念:权威运用者和他所颁布的规章或命令具有一定的神圣性。 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下,权威制度体系的合法性,任职者的就任,规章或命令的内容及颁布方式,都有这样的信念基础,即相信它们同最高的授予合法性的“权力”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最高的授予合法性的“权力”可以是上帝的意志,王朝或社会的缔造者,自然法,以及人民的意志等等。换言之,传统的和合理合法的权威获得合法性方式,也是基于这一信念:同神圣的(即神授的)起源有因果关系。这两种方式与神授的获得合法性方式的区别在于,它们是间接地或有中介地同神圣起源(即神授)相联系,而不像神授的合法化权威那样同神圣起源比较直接地相联系。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权威运用者和权威的对象),都体会到一种需要,即需要有关于所运用的或所服从的权威具有合法性的信念。统治者之所以体会到这种需要,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信念可以巩固其权力,也因为他们主观上需要相信他们的所作所为是正确的,即同某种更高的法相符。他们需要为自己辩护。臣民们具有类似的需要,是因为他们要在他们所生活的世界中看到秩序,这种秩序将通过把他们纳入一个更大的模式中去而使他们的地位以及在这种从属地位上所必须承受的剥夺变得富有意义的,因而也是可以接受的。他们必须相信世界事务中的一种模式,这一方面是由于对秩序有一种认知上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由于需要从自己在世界上的地位中看到意义以及从生活所赋予自己的善与恶中看到意义。正因为如此,他们希望看到权力被合法地运用,而不是非法地运用。 ◎ 权威合法性的丧失但是,权力常被那些权力形式对象看作是不合法的。它被看做是强迫性控制,而不是合法的权威。权力要称为合法的,就必须可归于一个更一般的意义模式或秩序之下。如果它明显地不符合这种秩序,它的合法性就要遭到驳斥。 如果权力不正当地行使,即违反关于角色、报酬和种种条件的分配的最高通则,那么权力就被看做是强迫性控制,而不是合法的权威。如果权威在维持秩序和分配角色、报酬等方面的作用削弱或丧失,那么权威也会失去其合法性。如果强迫性控制在维持秩序(即使这种秩序对许多处于这种秩序之下的人来说可能是有害的)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它就存在着一种合法性(即由被控制者赋予合法性)的趋势。 任何社会都不存在权力的合法性得到普遍承认的现象。团结(种族的团结与信仰的团结)中的裂痕使人们拒绝给予合法性;同样,关于有权势者与受权力支配者之间存在着不同利益的信念,也阻止了合法性的赋予。政权的统治者如果未能建立或维持他们所创立或被认为是由他们创立和维持的秩序的合法性,那么这一失败就会使这种秩序更不稳定。维持合法性的失败,增加了由另一批统治者和另一种新政权来替换原来的统治者及其政权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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