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
释义 | 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员应保留或尽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除进口商在所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外,其裁决一律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 透明度原则对公平贸易和竞争的实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下述四种情况除外:⑴、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⑵、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⑶、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⑷、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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