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算价格法 |
释义 | 介绍是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法。它是根据企业清算对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确定所需评估的资产价值的方法。 清算价格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及范围(一)清算价格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1.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处理文件或抵押合同及其他有效文件。 2.资产以整体或拆零在市场上可以而且必须快速成出售变现。 3.所卖收入足以补偿因出售资产的附加支出总额。 (二)清算价格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清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2.抵押。以所有资产作抵押物进行融资的一种经济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特定的财产向对方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 3.清理。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已临近破产的边缘或因其他原因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为弄清企业财物现状,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整理和查核,为经营决策(破产清算或继续经营)提供依据以及因资产损毁、报废而进行清理、拆除等的经济行为。 清算价格法评估的步骤清算价格法评估的步骤: 1、进行市场调查,搜集与被评估资产或类似资产清算拍卖的价格资料。 2、分析、验证价格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逐项对比分析评估与参照物的差异及其程度,包括实物差异、市场条件、时间差异和区域差异等。 4、根据差异程度及其他影响因素,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最后得出评估结果。 5、根据市场调查计算出结果,对清算价格进行评估。 清算价格法的评价严格地说,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方法不外乎三种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不能称之为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在我国,只是由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规定清算价格法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才使行人们普遍认为它也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之一。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随着我国资产评估事业的不断发展,这种误解是能够逐渐消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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