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行政区 |
释义 | 设立1949 年—1954 年间我国设立的包括若干省( 市) 大于省级的行政区域。当时全国共设立华北、西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行政区. 最高政权机关大行政区一级的最高政权机关,是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军政委员会,虽然都是地方最高一级权力机构,并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地方的代表机关,但两者仍有重要不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中明确规定:“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大行政区,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大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后,军政委员会即宣告结束。”可见,大区“人民政府”与“军政委员会”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后者则是大区人民政府成立之前军管时期的过渡机构,代行大区人民政府的职权,无须经民主选举而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组成。 历史沿革建国之初首设大行政区实际只有五个,即东北人民政府和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各军政委员会。其中并无华北大行政区,这是因为华北的情况与其他五大行政区不同。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10月25日,周恩来主持政务院第二次政务会议,决定接管华北人民政府所属各省、市,所辖各部会。28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电令河北、山西、绥远、热河、察哈尔五省及北京、天津二市均于11月1日起改归中央人民政府直属。31日,华北人民政府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办理移交。华北人民政府既已撤消,其所辖地区归中央直属,所以在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只任命了五个大行政区领导人。1950年9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增设“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后,华北五省二市仍归中央直属。因此这一时期,华北并无大行政区一级政权机构及所辖地区。 华北正式划为大行政区当在1951年底以后。1951年12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设“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代行华北一级地方政府工作,确定华北列为大行政区一级。1952年11月,中央撤消其他五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军政委员会,统一设华北、东北、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六个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全国正式划有六大行政区。 (转引自李格:《略论建国初期大行政区的建立》,《党的文献》1998年第四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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