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南计划 |
释义 | 青南计划由共青团青海省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青南地区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畜牧、草原、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青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青南计划 志愿者自愿报名参加青南计划。根据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组织方组织选拔审定确认后,志愿者入选青南计划,服务期为2年。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青海省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的通知》(青团联发[2007]21号)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的通知 青团联发[2006]12号 黄南、果洛、玉树、海北、海南团州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基层锻炼和创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2005]38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共青团青海省委、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于2006年开始共同组织实施以“服务基层、建设家乡”为主题的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2006年参加青南计划的志愿者总数为400名。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省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部分往届毕业生,到青南以及海北、海南两个自治州的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畜牧、草原、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或通过双向选择,鼓励其扎根基层。 二、政策支持 参加青南计划(包括海北、海南)的志愿者,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中规定的政策支持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规定的政策支持,并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支持。 三、工作要求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以项目运作的方式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1.加强领导。要加强项目领导机构和项目管理机制建设,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保障青南计划的顺利实施。在进一步加强省、州、高校、县项目办工作的同时,服务州、县所在地团委、教育局及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可成立州、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南计划实施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2.广泛动员。各高校项目办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确保每一个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要努力在校园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大学生中进一步唱响“服务基层、建设家乡”的时代强音;要围绕“受锻炼、长才干、作贡献”的主题,动员大学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要围绕“老百姓得实惠、志愿者长才干、全社会树新风”的主题,突出宣扬志愿服务理念,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形成参加青南计划光荣、投身青南基层大有作为的积极导向。 3.按需选拔。要在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青南贫困地区的需求,选拔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青南计划。各级项目办要严格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2006年实施方案》确定的岗位申报和招募选拔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工作。 4.搞好服务。各服务州、县项目办要为志愿者安排好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高校项目办要加强与本校参加青南计划毕业生的服务县、服务单位的联系,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扶贫等合作与援助。 5. 严格管理。要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服务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志愿者的管理。在完善组织系统管理的同时,要通过民主选举志愿者服务队长、建立志愿者临时党团组织、成立志愿者俱乐部等多种形式,加强志愿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调动志愿者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志愿者之间扩大交流、加强沟通、团结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探索新的志愿者管理模式。 6. 落实经费。项目县要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2006年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志愿者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志愿者个人方面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 7.鼓励和引导志愿者扎根青南基层。各级项目办要本着对志愿者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鼓励和引导志愿者扎根青南基层,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支持,出台落实鼓励志愿者扎根青南基层的政策;要通过整合资源,为志愿者在青南基层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帮助;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努力形成引导志愿者扎根青南基层的积极导向。 各州(地、市)团委、教育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大学生志愿服务地方项目,地方财政、人事部门要参照全省项目的做法给予配套支持。地方项目纳入全省项目的表彰范围,志愿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地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州(地、市)级项目办自行制定,及时报省项目办备案。 附件:1.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协调小组名单 2.2006年青海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实施方案 共青团青海省委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1: 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 协调小组名单 组长: 王予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 杜小明 省教育厅厅长 钱桂仑 团省委副书记 副组长: 李鲁全 省教育厅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 张国生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定邦 省人事厅副厅长 多杰才让 省农牧厅副厅长 张海明 省卫生厅副厅长 宋维祯 省扶贫办副主任 申红兴 团省委副书记 成员: 邵立存 省文明办副主任 郭千里 省教育厅思政处处长 张普全 省教育厅毕分办主任 赵 斌 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处副处长 刘宁博 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处长 李榆林 省农牧厅人教处调研员 李世东 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宏成 省扶贫办综合处副处长 华旦扎西 团省委宣传部部长 全省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申红兴(兼) 下设:综合组、招募组、宣传组、保障组、青年中心组、就业服务组。 附件2: 2006年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 青南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共青团青海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的通知》(青团联发[2006]12号)精神,2006年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青办[2005]38号)文件精神,2006年参加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以下简称“青南计划”)的志愿者总数为400名。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和部分往届毕业生,到青南三州以及海北、海南两个自治州的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2年的教育、卫生、畜牧、草原、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或者通过双向选择,鼓励其扎根基层。 二、主题口号 服务基层,建设家乡。 三、组织领导 1.成立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青南计划项目(包含“西部计划”项目)。 2.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团省委,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确定青南计划项目县和大学生志愿者名额。 3.各高校已成立的西部计划领导小组职责中,包含青南计划的招募等各项工作任务。 4.各州团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相应联合成立州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协调本地区项目实施。 5.各服务县成立县项目领导小组,县团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及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县项目办,开展对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级项目办设在团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每年拟派遣省内志愿者400名,服务地重点为青南三州(黄南、果洛、玉树)和海北、海南的部分贫困县的乡镇一级。 1.申报服务县。各州项目办于4月20日前上报本州的服务县名单,原则上青南三州每州上报3个服务县,海北、海南每州上报1个服务县。省项目办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和各县申报情况、落实岗位配套政策等情况,确定服务县。为便于集中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派遣到每个服务县的志愿者在35人左右(包括本县的往届毕业生5名)。 2.确定服务县。省项目办汇总整理服务县名单,报省“协调小组”审定后于5月中旬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3.确定名额。省项目办根据各地区需求、服务地基本条件确定今年计划派遣到各服务县的志愿者名额。 4.申报服务岗位。服务岗位确定采用申报制度。各服务县项目办在本县开展服务岗位申报工作(申报表见附件一),申报需求总人数原则上为本县志愿者名额的120%。4月25日前,各服务县项目办确定服务岗位及需求人数,经州项目办批准同意后,报省项目办。服务岗位类别原则上从教育、卫生、畜牧、草原、扶贫、青年中心中选择。服务岗位原则上都要在服务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服务岗位可适当放宽至县级)。 五、志愿者招募工作 在志愿者招募工作中要坚持质量第一,严格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省项目办下达的招募名额,招募入学前所在地为本县表现优秀的往届毕业生(每个县5名);各高校项目办根据省项目办确定的名额招募表现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在招募中应重点考虑志愿者的跨州异地交流工作,招募的青南计划志愿者全部进行跨州异地交流。 1.广泛动员 (1)5月20日开始,各高校和县项目办根据省项目办的统一安排,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 (2)各县项目办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告栏等途径在本地区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并公布项目办地址、报名电话,确保志愿者及时了解。 2.报名审核 (1)领表。6月1日报名开始,应届毕业生从高校项目办、往届毕业生从县项目办领取报名登记表(式样由省项目办统一制定)。 (2)交表。志愿者填表后应届毕业生交高校项目办, 往届毕业生交本县项目办(同时提交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3)审核。6月10日报名截止。高校项目办、县项目办各自联合有关部门对报名志愿者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通过笔试、面试、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预选。入选志愿者中,本、专科比例控制在8:2之内。 3.审定确认 (1)7月1日前,各高校、各县项目办向省项目办上报招募的志愿者名单和基本情况,各高校、各县项目办在本校和本县张榜公示3天,若无异议,报省项目办。7月10日前省项目办在青海共青团志愿服务频道和有关媒体公布候选名单。 (2)7月15日前,省项目办确定并公布各高校、各服务县青南计划志愿者名单。 (3)志愿者名单确定后,由省项目办于7月中旬统一组织志愿者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与高校项目办和各服务县项目办协商后及时调换。 (4)签订协议。7月20日至25日,各高校项目办与志愿者、各县项目办与志愿者分别签订招募协议。协议签订后,向志愿者发放《确认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络方式)。 4.其它工作 (1)各高校项目办要本着对志愿者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助做好本校入选志愿者的毕业体检工作,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应及时进行调换。 (2)为加强志愿者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服务期满后学校再发放派遣证。毕业生在报名时要作出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等相应承诺,各高校项目办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3)各高校项目办要充分利用毕业生离校前的时间,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理念等内容的培训。 六、志愿者培训及上岗 1.培训地点、时间 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到县项目办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29日至31日(3天)。 2.培训主要内容 (1)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政策文件 (2)政治思想教育和志愿服务理念培养 (3)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介绍 (4)志愿者典型事迹介绍 (5)服务地基本情况及民情风俗 (6)服务岗位(教育、卫生、畜牧、草原、扶贫、青年中心工作等)知识 3.培训要求 培训采用生动感人、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服务理念的培训参照使用全国项目办编印的培训教材。管理条例、相关政策等以省项目办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服务技能培训以岗位要求开展。 4.培训结束后,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青年志愿卡。 5.9月1日至3日,各服务县项目办派遣志愿者抵达服务单位。 七、日常管理和服务 1.根据“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服务县项目办具体指导,由服务单位具体承担。服务县项目办具体负责协调服务单位落实志愿者服务岗位、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服务单位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把志愿者作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服务州项目办对服务县项目办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志愿者所在高校项目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志愿者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积极给予帮助支持。各级项目办要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的要求,协调一致对志愿者和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 2.各级项目办要把省项目办印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并进一步完善每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制度。 3.建立志愿者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队长、副队长和联络员的作用,通过建立临时党团组织、成立志愿者俱乐部等多种形式,强化志愿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加强志愿者之间的交流。 4.加强就业服务。各级项目办要通过建立志愿者人才库、举办专门面向志愿者的人才招聘会、吸纳企事业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等方式,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工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出台、落实相关政策,为志愿者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八、评估考核 省项目办制定《评估考核办法》,对项目实施产生的总体绩效、志愿者个人的服务业绩和各级项目办的工作三方面进行及时考核和系统评估。 1.志愿者服务期满,对其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证明。 2.对各级项目办工作的评估结果作为表彰和下一年度项目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评估结果抄送同级党委、政府。 3.省项目办汇总项目评估成果上报省委、省政府及有关 九、激励表彰 1.志愿者服务期满,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规定进行表彰。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十杰百优”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及志愿服务奖章的颁授中予以集中体现。 2.主办单位定期联合表彰项目实施单位。 十、政策支持 参加青南计划(包括海北、海南)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外,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中规定的政策支持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规定的政策支持,并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青办[2005]38号)中规定的有关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志愿者的生活补贴、体检费、保险费和交通费,由省财政参照国家有关补贴标准列支。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满一年内并考核合格后,在公务员招考,教师招聘和其它职称考试中,一年内按应届毕业生对待;在服务期内英语等级考试按在校学生对待。 4.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5.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6.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称号,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8.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青南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10分。 10.志愿者服务期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登记证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 12.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十一、经费保障 1.志愿者生活补贴、体检费。志愿者服务期间,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每年7200元/人,按月发放;体检费100元/每人两年一次;志愿者的生活补贴及体检费由省财政负担,省项目办通过青年志愿卡按时统一划拨。 2.志愿者保险费和交通费(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及交通费)。由各服务县财政负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255元/每人每年一次;交通费150元/每人每年一次,志愿者保险由省项目办统一指定险种、保额。由省项目办统一保险。 3.志愿者集中培训经费。培训经费由各服务县财政列支。 4.服务地的项目工作管理经费。由服务地县财政按人均200元/年的标准,拨付给服务县项目办。 十二、地方项目 各州(地、市)团委、教育局要争取地方财政、人事部门的支持,统筹供需情况和就业安排,积极稳妥开展地方项目。地方项目纳入全省项目的表彰范围,志愿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地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州(地、市)级项目办自行制定,及时报省项目办备案。 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 项目管理办公室(代)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3: 2006年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神经系统等) 二、外科检查(皮肤、淋巴结、甲状腺、乳房、脊柱、四肢等) 三、眼科检查(视力、外眼) 四、耳鼻喉检查(听力、耳疾、咽、喉) 五、胸部x光片 六、心电图检查 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若表面抗原阳性,建议做乙肝五项检查) 八、生化(肝功能、肾功能)检查 九、血、尿常规检查 十、既往病史询问 附件4: 2006年青海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此外,到青南服务的毕业生,明确本人志愿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酌情考虑。 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各级项目办和 服务单位职责(试行) 根据青海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的通知》(青团联发[2006]12号)精神,由团组织、教育、财政、人事部门联合成立省、州、县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由高校团委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合成立高校项目办。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负责青南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设在团组织,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青南计划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 省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三条 制定招募派遣计划。确定服务县、分配招募指标和各服务县派遣名额。 第四条 确定选拔原则,拟定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文本;审定入选志愿者;制作《确认通知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五条 组织入选志愿者统一体检。 第六条 制定《志愿者保险方案》,为志愿者办理保险。 第七条 制定《志愿者管理办法》,指导各级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制定《评估考核指标》,定期对各级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对各级项目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制定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 制作志愿服务鉴定表、奖章;组织开展全省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志愿者参与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二条 开展全省性宣传活动,定期编发《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简报》。 第十三条 完善、管理青海共青团志愿服务频道,建立志愿者人才库。 第十四条 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第十五条 完成全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州(地、市)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督促、指导服务县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总结本州实施工作,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第三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项目。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协调服务县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等管理制度,协调、指导服务县项目办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根据省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定期对服务县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积极开展各类宣传工作,发现和挖掘志愿者先进事迹,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青南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条 协助省项目办对服务县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第十条 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第十一条 完成省项目办和本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县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进行服务需求调查和岗位申报。 第二条 按照省项目办下达的派遣名额,在认真考察申报岗位的服务单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基本服务岗位及需求人数。 第三条 制定本县培训计划,组织好集中培训和派遣工作。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与服务单位、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遇有重大事件须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服务州项目办和省项目办。 第五条 根据省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和服务州项目办相关要求,定期对项目办工作进行自评和对服务单位、志愿者进行考核。 第六条 服务期间定期看望、慰问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搜集、整理、上报志愿者典型事迹和管理案例。 第七条 对服务期满的志愿者进行考核并填写服务鉴定表,考核合格的,颁发省项目办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鉴定书;推荐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提供就业信息,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青南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落实培训经费,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第十条 完成省项目办、服务州项目办和本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校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认真做好招募报名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条 按照选拔工作要求,确定初步入选毕业生;建立志愿者备选库。 第三条 协助省项目办做好本校入选毕业生的体检工作。 第四条 协助省项目办与本校入选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 第五条 在毕业离校前,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六条 对本校入选志愿者毕业体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条 及时了解本校入选志愿者报到前动态,出现缺额及时从备选志愿者中递补。 第八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志愿者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及党团关系的转接等相关事宜;及时了解本校派出志愿者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给予积极帮助,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处理本校派出志愿者在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积极争取出台校内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积极为本校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就业提供帮助;办理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做好志愿者服务鉴定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省项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单位职责 第一条 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设立专门联系人,在服务县项目办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落实志愿者免费住宿等后勤保障,为志愿者提供与本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与服务县项目办、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对志愿者进行业务管理,及时对志愿者进行业务指导和岗中培训,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通报志愿者工作情况。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通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志愿者的安全。在有关方面的指导下,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省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和服务州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相关要求,按季度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服务县项目办。 第七条 完成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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