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苗法 |
释义 | 简介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惠民等仓库,”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石。 内容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实施初期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由来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评价青苗法的本质是政府实施的农业信贷政策, 信贷基础必然是自愿的.而摊派性的强贷则变质为异种税负.王安石的政策目的和唐代的青苗法虽名称相同区别是很大的.没有另设机构,培训人员正确实施政策是王安石的败笔. 如果实行成功,后世又能完善发展.或许就是划时代的农业银行的雏形。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来看,其人是局限于唯伦理治世,不经实务的传统史观,所以没有延续改良,反而轻而俱废之。故后世只知青苗之败,不复察青苗之妙,故后世王朝兴替总难脱土地分而兼并之轮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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