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海省司法厅 |
释义 | 一、历史沿革1955年1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青海省司法厅,下设1室3科。主要职责是:主管司法制度建设,并兼管律师、公证工作;主管干部管理、教育、训练、法院的设置、编制、组织机构工作;主管法律宣传、编审资料及司法统计、财务等工作。1958年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9月省司法厅撤销,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交省法院管理。 党的十一届中三全会以后,中共青海省省委决定重新设立司法厅。1979年11月,青海省司法厅恢复建制。 2000年6月,在青海省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省司法厅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被保留下来。目前,厅机关内设10个处室,即办公室、劳动教养管理局(挂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法制宣传处(挂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法规教育处(挂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律师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挂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计财装备处、政治部(挂人事警务处和国家司法考试处牌子)、纪委(监察处)和机关党委。同时,省厅还管理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省法律援助中心3个直属单位。省监狱管理局被列为司法厅直管单位。 二、人员结构司法厅机关现有编制91名(含6名工人编制),在职人员87名,其中:文化程度为研究生10人,本科60人,大专14人,中专及以下3人;年龄结构为35岁以下25人 ,35岁--40岁16人,41岁--45岁13人,46岁—50岁14人,51岁—55岁12人,56岁以上7人;民族构成为汉族73人,少数民族14人;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68人,其他19人。 三、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 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3、监督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4、拟定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5、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 6、指导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7、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8、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州(地)、市管理司法局(处)领导干部。 9、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0、承办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组织实施全省的国家司法考试。 12、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机关处室厅法制宣传处 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厅直属机关党委 厅计财装备处 厅办公室 厅政治部 厅纪委 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厅基层工作处 直属单位 省法学会 省律师协会 省法律援助中心 省厅领导毋法祥 石乐生 杨光 王建荣 辛秉虎 王小民 汪琦 杨永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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