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释义

1 总则

1.1 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辐射事故应急中的任务,防止和缓解辐射事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6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7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

1.3.2 依法规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根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性质、可控性、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公安、卫生部门参与,相互密切配合。

1.3.5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务不懈的思想,认真做好应对突发性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健全信息报告和科学决策体系以及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做好对公众的教育和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专业部门即可根据本预案,按辐射事故性质准确收集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行动并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4 现状

我省核技术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石油、化工、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现有放射源使用单位五十多家,持有各类放射源五百余枚,核素种类十多种,放射源主要集中在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另外,我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置放射性废源近七百枚、放射性废物近五千公斤。主要发生的突发性辐射事件为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放射源破损造成环境的污染。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事件的应急响应。

1.5.1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被盗、破坏;

1.5.2 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源环境污染事故;

1.5.3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

1.5.4 伴生矿辐射事故;

1.5.5 可能影响我省的境外核事故和带高放射性航天器坠落事故;

1.5.6 辐射恐怖事件;

1.5.7 其它辐射事故。

1.6 放射性事故分级

1.6.1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导致人员受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6.2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6.3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6.4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尽其责。平时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时进行快速、有效的响应。

2.1 应急组织体系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由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中心,州、地、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成。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所示。

2.2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环保局局长操作组长,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主管厅长和省环保局主管局长担任副组长。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辖区内事故调查,事故定级、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2)领导各部门积极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依据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提供的事故分析、监测结果、事故后果影响评价结果和事故预期的发展过程技术资料,并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决策、响应和采取缓解事故的措施和保护行动进行判断,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4)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辐射事故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必要时申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协调省内各有关部门或相邻省区的支持和支援。

2.3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设在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监督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综合协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负责传达和贯彻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提交事故报告,负责与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厅、局、委、办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3)督促检查各应急响应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应急演习和演练。

(5)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

(7)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4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是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方面的现场调查、监测和处置的技术支持单位。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设在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1)在辐射事故应急方面,为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省内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发生单位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防护措施的建议,提供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

(2)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应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库,收集整理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

(3)在事故现场开展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4)协助编制与修订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根据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承担应急组织体系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5)承担日常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的联络及信息交换;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各类应急设施的可靠运行。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

2.5 省公安部门的职责

组织警力,开展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配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2.6 省卫生部门的职责

开展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对受辐射伤害人员开展体检、诊断、救治和医学善后工作。配合开展受照人员剂量的估算工作。

2.7 省财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安排和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经费。

2.8 各州、地、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所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2)了解所辖区辐射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

(3)参与、配合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4)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情况。

(5)开展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完成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 辐射事故的防范和预警

3.1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快速预警监控队伍,配备必要的检测和评价设备,与公安、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防范辐射事故。

3.2 加强核技术利用中放射源的实物保护。从防范辐射事故的高度出发,通过对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放可、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现场检查、申报登记、查清底数、监督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等工作,清除事故隐患。

3.3 加强对放射源运输过程的实物保护,落实技术措施,清除隐患。

3.4 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实物保护系统。重点做好对库房、围墙加固和维修;确保运行费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通讯、报警系统畅通。

3.5 建立健全全省放射源监督管理制度,对放射源的进出口、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动态跟踪和有效管理,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信息基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当发生辐射事故并有可能污染环境时,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公安部门、州、地、市环保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后,立即按通知程序,在2小时内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通知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按通知程序启动应急人员。

4.2 应急联动

4.2.1 应急体系内部联动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或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收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持相互通讯联络。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与省辐射事故领导小组成员、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及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省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报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备案。应急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发给有关人员,并定期检查核对。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统一对外联络。

4.2.2 与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联动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汇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情况。

4.2.3 与省反恐部门的联动

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与反恐部门保持联络,按省反恐预案的要求,协调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与公安、卫生部门的联动

对涉及放射丢失、被盗和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分别与公安和卫生部门联络。

4.2.5 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动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负责。

4.3 应急响应

对于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有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和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危害,由环境造成污染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状态、危害程度分级进行响应。

4.3.1 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

一般辐射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当放射源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内容)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对这类事故,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由省辐射事故调查处置中心在公安、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处理,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

4.3.2 较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

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重大辐射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Ⅰ、Ⅱ、Ⅲ类放射源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已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幕性能时,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全面启动。

对于重大辐射事故启动《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服从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指挥,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请求,主要开展下列应急响应活动:

(1)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事故责任单位的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途径,通知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的有关人员。

(2)组织、指挥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辐射事故及污染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性质和级别做出判断。如需国家环保总局技术支持,立即向国家环保总局请救支援。

(3)迅速启动环境辐射应急监测系统,快速、及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的性质、范围、程度、变化趋势,并提出辐射防护和安全处置建议。

(4)了解导致应急状态的原因及发展过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决策、响应行动及采取的措施和防护进行技术评估、监督和提出建议。

(5)组织指导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清除放射性污染,立案追缴被盗、丢失的放射源诊断和救治受辐照人员。

(6)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放射性去污洗消工作。

4.3.3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在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下启动《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有关厅局全面配合参与。

4.3.4 扩大应急

(1)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任务是: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省某个地区时,在预先接到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的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监测工作和对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建议。

(2)辐射恐怖事件应急

接到省反恐部门的通知后,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国家环保总局,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监测,划定辐射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反恐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报告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州(地、市)环保部门和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报告,同时,应将涉及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向公安部门报告,将涉及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向卫生部门报告。省环保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4.2 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辐射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辐射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信息发布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

4.7 应急结束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需的防护措施以防护公众免受污染,并将事故后期可能引起的照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5 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应在一周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应急调查处理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在事故后两周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经批准后一个月内报省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省环保局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下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和监督实施去污计划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计划。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省辐射事故调查处置中心负责人配备无线手机电话,保持通信畅通和信息共享。

6.2 应急设施和设备

6.2.1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具备下列资料和办公设备:

(1)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青海省辐射设施分布地图、交通图;全省辐射运营单位应急指挥名单、电话、通信地址;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电话、传真;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相关人员名单、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应急组织响应方案、实施程序、主要人员名单及联络方法。

(2)办公通讯设备:应急专用电话一部,传真机一台,微机一台。

6.2.2 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

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应急状态下迅速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准确有效判别辐射事故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及变化趋势。根据辐射应急响应要求,应急监测资料、设备应包括:

(1)各类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资料;

(2)运送应急监测人员和仪器的交通工具;

(3)应急流动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省环保局专业的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卫生部门的医疗人员,这些专业人员要按其编制保证,及时补充后续力量,使该队伍的组织、反应能力能够满足辐射事故应急的需要。

6.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地区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部门要保障辐射事故致伤(亡)人员的应急医疗服务,保障辐射区内公众身体健康,尽可能使辐射伤亡人员减少到最低程度。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治安性质,组织警力,立案侦察和追缴被盗放射源,保证辐射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秩序,充分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使公众认识辐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学地掌握有关辐射及辐射事故对人类的作用及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

7.2 培训

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辐射事故应急办统一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7.3 演习

根据需要,省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监督监测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能力。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9 7: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