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沁阳市档案局 |
释义 | 局馆简介沁阳市档案局(馆),其前身是中共沁阳县委档案科,始建于1958年8月。1980年4月建立档案局,局馆合署办公,为市政府直属部门,是本地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机构。在1998年3月机构改革中档案局划为中共沁阳市委直属事业单位。现内设办公室、业务指导科、利用保管科等三个科室。现有人员15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3人,中专、高中文化程度2人。现有专业技术职称7人,其中:中级职称3人,初级职称4人。 档案馆建立初期有库房3间,45平方米,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几次调整,目前,沁阳市档案局馆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档案馆主要设备有:计算机、数码照相机、去湿机、复印机、录放机、影碟机、投影机、电视机、吸尘器、空调等。库房装具有:密集架12列60组,防磁柜1个。 沁阳市档案馆是一个综合性档案馆,现有全宗96个。到2005年馆藏档案资料已有64000余卷(册),其中:文书档案40926卷、专门挡案15155卷、声像档案2340张、科技档案71卷、各种资料5712卷(册)。这些档案主要有沁阳市在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成立后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这些档案内容丰富、弥足珍贵,深刻地反映了沁阳历史的现在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及外事等方面的真实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追溯了沁阳的历史,反映了这座城市的亘古文明与飞速发展及变化。 沁阳市的兰台工作者,利用馆藏档案积极开展编研工作,多年来共编研各种会议简介、组织沿革、历次运动、自然灾害、综合体制改革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汇编、档案馆指南、沁阳市志等编研材料。档案工作围绕“面向社会、面向机关、面向基层开放”的要求,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在现存的馆藏档案资料中,对满30年应开放96个全宗的5558卷全部开放,并编写开放目录136册。 这些档案信息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日益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了其他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沁阳市档案局(馆)连次荣获省、市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优胜单位,2005年2月,被焦作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 领导班子王占花,2009年12月任沁阳市档案局局长,主管档案局全面工作。 王永利,2005年7月任沁阳市档案局副主任科员,分管保管利用科。 内设科室及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局(馆)行政管理以及本地区档案用品的管理工作。 业务指导科: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工作。 保管利用科:主要负责本地区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编研与利用工作。 馆藏介绍沁阳市档案馆保存着民国时期和建国后的档案96个全宗,档案60000余卷,资料5712(卷)册。 民国时期的档案现藏有111卷。内容涉及民国时期沁阳县政务、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建设、军事、粮政、田赋、司法和警政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法》规定向社会开放。现备有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等检索工具。 革命历史档案现藏有96卷。内容涉及沁阳党沁阳军关于社会治安、民政、财税、生产、群众斗争、游击战争、农村土改、优抚、救灾、卫生、司法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等。根据《档案法》规定向社会开放。现备有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等检索工具。 建国后档案共有94个全宗,58492卷。这部分档案内容主要记述了清流县在建国初期、全面建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政、军、文化、经济以及政治运动等工作的历史情况,现备有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专题目录和著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以及全宗介绍。 馆藏资料5712册,有马列、毛泽东著作、政策法规汇编、中央、本省的党报党刊,杂志、统计资料和其它出版物,历史、哲学书籍和部分工具书,还有地方史志、家族谱等。 沁阳市档案馆为便于各方面对档案、资料的利用,编制了馆藏全部档案的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776册,为适应档案管理自动化的需要,已编制机检目录3万多条,可逐步实行计算机检索。还组织编写和印发了档案文件汇编和资料10余种,可供查阅、利用。 沁阳市档案馆借阅须知一、档案阅档案 1、查阅开放档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凭本个身份证、工作证或其它合法证件可以查阅开放档案; 2、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持证明利用者身份利用档案目的的及查找范围的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未开放档案; 二、查阅档案的人员须交验证件及介绍信,并认真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三、查阅开放档案,由利用者本人或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查阅本馆提供的检索工具;查阅未开放档案,一般由工作人员依照介绍信提供的查阅范围进行查找,特殊查阅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应编写查阅档案的计划和提纲,由工作人员采取预约的方式安排查阅时间,利用者查到所需查阅的档案时,应将的档号填写到《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中,由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档案; 四、档案仅限在指定的阅览室进行查阅,一般不予外借,凡有复制件的档案,一律使用复制件; 五、查阅的档案一律当面点清,查阅完毕后交工作人员,查阅的档案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六、在利用时要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圈点、涂改、划线或作任何标记,不得拆卷、拆页; 七、未经同意不得摘抄、复制档案资料的内容,经批准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八、凡从本馆摘抄、复制档案、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开刊物上登载发行,如确需档案、资料内容时,需经档案馆批准; 九、凡利用本馆档案著述、学术成果、编研资料,需交本馆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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