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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释义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扎实推进“电力兴州、矿产强州、农产富州、环境立州”战略,促进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环境立州”战略的实施

实施“环境立州”战略,搞好环境建设与保护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按照客观规律来谋划发展大计,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坚持统筹协调、标本兼治,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开发与节约并举,坚决克服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思想,决不允许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利益。坚持结构调整,走资源化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协调发展。

二、正确引导,严格环保,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近年来,我州工业经济发展迅速,形成了电力、煤炭、黄金、化工、医药、建材、冶金等支柱产业,但由于起点不高,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严重。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必须把工作的重点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切实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增长方式,大力培育科技型、环保型、效益型产业,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发展路子。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根据全州的工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全州环境保护要一手抓治理整顿,一手抓严格保护。对于已建和在建的项目,要坚持进行环保设备改造,完善环保设施,加强对环保设备运行的检查,降低工业污染,实行达标生产制度。对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环评工作、严格环保标准,严守环保门槛,对于符合环保标准的项目敞开大门支持建设,对于不符合环保标准条件的项目严禁建设,切断后路。对于整顿不积极、整改不合格、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

强化工业污染整治。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打一场工业污染治理的攻坚战。建立州、市县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制度,对所有污染源逐一排查,限期治理,动态管理。对重点行业、重污染企业的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到人,挂牌督办,使污染治理任务落到实处。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单位,由县市政府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达标无望的,要依法关闭。对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企业,财政、税务部门要取消原有的财税优惠政策,供电、供水部门要停止生产用水、用电供给,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经营证照;对已建成的铁合金、电石、水泥、焦炭企业,一律实行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铁合金企业于2005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其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获经环保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电石、水泥、焦炭等企业也要限期完成治理任务。黄金、医药、化工、轻工、煤炭等生产企业,要加快生产废水处理步伐,确保达标排放。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淘汰单台3200千伏安以下矿热电炉,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环境容量和功能区要求,核定各企业污染物排放数量,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未经环保审批或违规审批的排污单位,一律不分配污染物排放指标。

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污染。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地质矿产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供电部门不予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水,银行部门不予贷款。在招商引资中,决不允许盲目引进能耗高、污染重、水平低、资源浪费大的淘汰落后产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要符合规划、环评要列为必备条件、环保要达到国家标准。在重要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近郊区和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禁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凡列入《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与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州、市县涉及项目审批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积极热情做好服务,按项目审批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准越权审批和降级审批。对不依法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和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于设备差、污染重、严重毁坏环境的个别在建和投产项目、由环保机关依法责令限期停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经济综合部门、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低、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产业。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要求,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限期实现治理目标。到2007年,力争全州三分之一以上重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区、ISO14000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企业活动。

四、开展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要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着力整治“脏、乱、差”,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兴义、安龙、兴仁等人口密集的城市,要率先抓出成效,巩固和扩大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兴义市是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要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硫排量,力争2007年消除酸雨,建成环保模范城。其它县城所在地要逐步取消燃用原煤,取缔市区内明火炉灶,限期整治城区内燃煤锅炉,市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运输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优化城市交通网络,县城所在地要逐步推行机动车禁鸣喇叭和农用车禁入城区的规定,加强建筑施工、固定娱乐场所噪声监督管理,有效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城内河道整治,连接排污管网,消除河道黑臭现象。

积极推进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2006年底以前,全州县城实现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加快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建设步伐;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物品转移实施有效的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督。

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近期抓紧建成兴义、安龙城市污水处理厂,逐步启动其它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新城市建设和老城改造中,坚决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确保雨污分流,同时落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措施。要分期分批建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城市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制度,在继续搞好兴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月报和空气质量周报的同时,今年内安龙、兴仁、贞丰三县城实行空气质量公报制度。

五、整治矿山开采秩序,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我州是一个资源大州,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各级政府要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统筹考虑,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禁无序开采、过度开发。要科学编制煤炭、黄金、铅、锌、铁、锑、莹石等矿产资源的专项规划,制定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严格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凡新建矿山企业一律坚持 “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排污者付费、污染者治理”的原则,除按规定依法办理环保、国土、水保等相关手续外,要按投资比例交纳资源保证金,并尽快研究制定生态恢复、资源补偿的经济技术政策,进一步规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矿产矿权、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对兴义雄武、晴隆老万场、兴仁马路河、贞丰挽澜、普安泥堡、安龙龙山、册亨丫他等重点片区,要以市县为单位成立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机构,作好规划,明确任务,规定时限,连片治理。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煤炭、黄金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利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全面推进重点片区的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煤窑、无证矿山、土法炼焦、土法炼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死灰复燃。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建立禁建、禁伐、禁毁等相关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污染破坏举报制度。强化矿山生态监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使矿山开采秩序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六、以“两江一湖”为重点,构建珠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南北盘江和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构建珠江上游生态屏障,全面推进广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以实施“珠防工程”为契机,以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多渠道、多形式争取生态建设项目,抓好南北盘江流域生态建设重点县及生态示范村镇建设,努力提高沿江沿湖森林郁闭度;着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探索和总结推广生物措施治理石漠化的成功经验,迅速遏制石漠化蔓延的趋势。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旅游区建设,规范管理,提升等级,保护以珍稀动植物为主的生物多样性。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打击放火烧山、毁林开荒、乱捕乱杀等不法行为。在南北盘江流域,每年要总结表彰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先进村镇。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塑料地膜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清理回收废弃地膜,防止白色污染。通过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保护饮用水源,改灶改厕,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净化农村人居环境。优先在“两江一湖”沿岸建立生态农业示范点,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各有关部门要将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产业列入优先发展目标,给予经济、技术和政策支持。

兴义、安龙两县市要优先安排万峰湖沿岸生态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湖库污染。环保、水利、建设、旅游、移民等部门要积极协调保护万峰湖生态环境的相关事宜,促成“黔、滇、桂”三省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研究和探索保护措施,编制《马岭河峡谷——万峰湖生态环境建设方案》,切实搞好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职,依法保护环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辖区内环境质量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积极做好环境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建立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要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立州”目标,制定环境保护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广节能降耗、清洁生产、防治污染、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技术,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州、市县财政要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集中解决区域环境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善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条件和执法装备,安排环保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增强环境监测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保、发改、经贸、建设、农业、国土、交通、水利、监察、科技、公安、财政、工商、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狠抓环境目标责任的落实。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执法,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审计、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管好用好排污费;要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廉政勤政,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敢抓敢管、高效、文明的环境执法队伍。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督促排污企业定期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强动态管理。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资源经济管理部门执法情况的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包庇、纵容、保护污染、赎职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按贵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宣传舆论、新闻媒体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环保先进典型,批评剖析环境违法案例,对重点治理项目实行跟踪报道,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推进公众参与保护环境工作。司法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五法一条例”列入“五·五”普法的内容,在全体干部、职工和群众中进行普法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为建立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构建和谐黔西南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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