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起诉证据
释义

起诉证据,是当事人为获得积极的起诉后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以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起诉证据的提供者为原告,原告在诉讼中占有主动地位,对其科以提供起诉证据的责任,可以制止不必要的滥诉行为。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提交解决的纠纷明确化、特定化,避免重复起诉现象的发生。

前言

“立案难”是当事人反映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导致“立案难”的因素是复杂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主管);第二、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第三、当事人如何向法院证明自己的诉讼行为合法;第四、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相关的起诉证据。但归结起来,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和起诉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法院审判人员如何审查这此些证据,是一个极重最要的问题。解决了提交和审查起诉证据有问题,所谓“立案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从广义上讲,民事起诉包括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针对原告的诉讼提起反诉,以及与起诉相关的其他民事诉讼行为,如,申请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涉及面广,内容多,为此,本文讨论的问题仅限于原告提起民事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及其审查,而不触及被告反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等问题。

起诉证据的含义

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两种情形本是民事诉讼中可能产生的结果,应当认为是民事诉讼的正常现象。但是,由于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在认识上的差异,使当事人产生“既然法院要驳回,为什么在其起诉时不说明,为什么要受理”的疑惑。对此,我们认为,当事人这种疑惑反映出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阶段性作用问题,即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证据问题和在起诉阶段运用证据的问题。在民事诉讼证据中,依证据的外部形式和关联性或本质特征,将证据分为若干种,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依据证据外部形式,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七种,这是一种法定分类。另外还有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无论是法定的证据分类、还是学理上的分类,其着眼点均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统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所谓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着眼于整个诉讼程序中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不仅包括原告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提出的证据材料,还包括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本文讨论的起诉证据,则是一种阶段性证据,是基于民事起诉这一特定的活动作出的定义。由于民事诉讼的原动力在于当事人起诉,因而使起诉获得独特位置,与之相适应,便产生了只在起诉时发挥作用、对实体胜败意义不大的起诉证据。广义的起诉证据,是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统称,狭义的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效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用来证明起诉人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本文讨论的是狭义上的起诉证据。

从本质上讲,起诉证据属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起诉证据独特的作用,使其并不等同于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一个大概念,而起诉证据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个阶段性概念,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起诉证据是针对当事人起诉行为确定的一种阶段性证据概念,它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物证或视听资料。虽然可以认为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交的意欲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均为是起诉证据。但准确地说,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起诉证据。因为当事人此时提交的全部证据并不一定都是针对起诉条件的,只有那些为满足起诉条件的证据才能成为起诉证据。如当事人为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的支持性证据,更多的是期望在后续的审判程序中、对其请求是否被支持产生作用,而对原告起诉是否被受理并不一定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民事起诉证据并不只面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它还包括证明原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诉讼利益和是否重复起诉等。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是依据诉讼活动中的阶段作出的划分,其作用在证明起诉行为的合法性和受诉法院受理该案的合法性。

起诉证据的证明作用在于释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地决定是否以起诉不定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开始诉讼。起诉是审判权启动的前提。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只需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可成立,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时,也只可能面对一方当事人,这与诉讼进入审判阶段时双方当事人对质存在重大区别。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应采用有别于审判阶段的证明方式。“从诉讼证明的总体范畴上而言,证明是根据已知的客观材料或信息手段借以在审判上认定或判定作为待证命题事项为真实的行为效果。据此而言,诉讼证明的范畴根据法律上对某种待证事项的要求不同而分为证明与释明”。由于要求的不同,产生了狭义的证明和广义的证明之分。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上通过审判产生确信状态的证明即是狭义上的证明,而起诉时经审查产生的大致可信的证明则是广义上的证明。学理上将广义证明(释明)与狭义证明(证明)演绎为自由证明和严格证明,认为:“严格证明是指对于诉讼客体或系争实体法事实来说,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方法,使法院可以完全确信其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行为,此等证明,应适用严格的客观法则;倘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使法院确信的程度,仅使法官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事实大概如此,这种行为称为自由证明。”前面提到,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其拥有起诉的权利、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此时的证明与诉讼程序中的证明在程度上是不同的。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启动,法院在审查时也只能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书和与此同时提交的证据,由于缺少与被告的对质,此时的审查不应同于审判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的审判人员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之审查。因而与审查起诉证据相适应,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也被放宽至“释明”。

关于起诉证据的释明对象,一般认为,重心应该是在程序上,同时也会适当渗透到实体。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与实体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纯粹的程序和纯粹的实体在诉讼中都是不能生存的。例如审查原告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就必然涉及原告的诉讼能力问题,而这是与《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紧密相联的。因此,在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时既要审查程序方面的证据,又要审查实体方面的证据。

起诉证据的审查

依《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的规定,可以认为中国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在实务中,由于存在简单机械的理解法条,或者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将审查起诉证据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造成审查宽严失当。因而,有人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认为这样可从根本了消除“立案难”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立案登记制”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顺利的得以实现,但这种顺应当有必要的限制。如经过一审后当事人不服裁判,提出上诉,这时就不能采用“审查上诉制”来限当事人的上诉权。因为如果采用上诉审查制,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上诉权被剥夺,进而威胁司法公正。而对于一审起诉(立案),不考虑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问题,则势必造成滥诉。再者,尽管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倘若对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加限制,则势必造成社会分工不明,法院审判职与社会其他机关的职能混同,最终导致法院审判职能的丧失。

在诉讼经济或谨慎诉讼思想的支配下,为了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避免滥用诉权,世界各国均对诉权的行使设置了一些具体的条件。无论是大陆法系代表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者要进行审查,只不过审查的程度、方式、时间不同。例如,德国民诉法要求诉状应当写明的内容为:当事人与法院;提出请求的标的与原因以及一定的申请;法院管辖决定于诉讼标的价额,而诉讼标的并不是一定的金额时,诉讼应证明诉讼标的价额,并且要表明,是否有可能把案件交会独任法官处理的原因。如果确认缺乏诉讼要件或者诉讼要件是否存是不明确的,则诉应视为不合法,也就是说不经实体裁判而被驳回(诉讼驳回)如果没有律师代理而提出诉状,则起诉行为无效予以驳回。日体民事诉讼法亦规定,“如果诉状欠缺必需要件,审判长将命令原告在一定期间进行补正。通过补正,诉状达到要求时,诉状的时间溯扩到最初提交诉状之时,诉状才被看着是有效提出。但是,当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没能进行补正时,审判长可依命令驳回诉状。”同样,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原告向法院书记员提交“起诉状”时,应当写明“受诉法院对本案享有审判管辖权的理由陈述;原告有权获得诉讼理由与事实根据;原告寻求诉讼救济的请求,即诉讼请求。”只不过基于当事人进行原则,因不具备诉讼要件而申请驳回诉讼的抗辩是由当事人进行,而不是由法官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宽松的起诉制度,往往伴有紧随在后的庭前证据展示、或准备程序、或发现程序,以弥补宽松的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起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2)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材料。

(3)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4)证据和证据来源,可能提出的证人姓名和住所。

(5)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的证据材料。

原告将起诉证据呈交法院后,法院应及时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于欠缺起诉证据的情况,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不予补正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于不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法院对起诉证据的审查应当只是法律上的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能对其作实质审查。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时的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启动,实质性审查有悖于诉权的保护,所以,对原告的起诉证据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不宜作苛刻的要求。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争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撒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警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6 4: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