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七十样大罪 |
释义 | 伊斯兰教七十样大罪是穆斯林学者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提及的大罪整理,概括出的七十样大罪,作者谢木逊丁·穆罕默德,本·奥斯曼,以宰海宾依闻名。 简介原籍米亚法拉根,于伊历673年(公元1274年)出生于叙利亚大马十革,曾求学于叙利亚、埃及、希贾兹等地的许多谢赫,游历极广,学识渊博,尤精于《古兰经》各种读法及圣训学、历史学。在伊斯兰教中,真主和他的使者穆罕默德分别在天启的《古兰经》和《圣训》中明确禁止的事物和先哲先贤们禁止的事物均列为非法之物。干之,则触犯大罪。真主在《古兰经》中对那些不触及大罪,不介入非法事物的人们作了以下担保: “如果你们不触及曾禁止你们去犯的那些大罪,我将宽恕你们的一切过失,并使你们进入一个优美的场所。”(《古兰经》第4章31节)这节经文可以说是真主恩赐给那些不触犯大罪的人们进入天园的一张无价门票。 “这等人不但不触犯大罪,不介入丑恶,而且即便是盛怒难抑,还能宽恕他人。”(《古兰经》第42章37节) “这等人除去一些轻微的过失外,从不触犯大罪,不介入丑恶。要知道,你的养主确是宽恕一切的。”(《古兰经》第53章32节) 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说:“在不触犯大罪的情况下,唯能抹销五番拜之间,这个聚礼到下一个聚礼之间,该斋月到彼斋月之间所犯的一切过失的——只有五番拜,聚礼和斋戒本身。” 穆斯林学者们对于大罪各有所见,有的认为大罪有七样,并引证先知穆罕默德所说:“你们应远离七样大罪”,然后他提到“以物配主、耍邪术、杀害真主所禁止杀的生命,除非以正义,侵吞孤儿财产、吃利息.临阵脱逃、诬陷清白贞洁的女信士。”(会同)伊本·阿巴斯说:“大罪近于七十样。”以真主发誓,他说的千真万确。《圣训》仅提到七大罪,而证据列示,凡干任何一样在现世应受法制的大罪,如杀人、行奸、偷盗,或后世所受警告的任何一样大罪,如惩罚、恼怒、惊赫,或受穆圣亲口诅咒其行为者均为大罪。必须承认一些大罪较另一些大罪更大,穆圣留把以物配主列人大罪,所有以物配主者应本居火狱,不蒙赦宥,真主说:“真主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恶,他为自己所意欲的人赦宥比这差一等的罪过。”(妇女章116节) 大罪名词第一:以物配主 第二:杀人 第三:玩邪术 第四:拖撇礼拜 第五:不纳天课 第六:故意开斋 第七:不朝天房 第八:忤逆父母 第九:断亲绝戚 第十:卖淫嫖娼 第十一:同性恋,性变态 第十二:勒巴(定额利息) 第十三:侵吞孤儿财产 第十四:借名臆造 第十五:临阵脱逃 第十六:仗势欺人 第十七:骄傲自大 第十八:作伪证 第十九:饮酒 第二十:赌博 第二十一:诋毁贞洁妇女 第二十二:贪污 第二十三:偷盗 第二十四:拦路打劫 第二十五:发伪誓 第二十六:不义,亏人 第二十七:恶吏之凶横 第二十八:谋取和使用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自杀 第三十:说谎 第三十一:断案不公 第三十二:行贿受贿 第三十三:男扮女装,女扮男装 第三十四:当淫媒 第三十五:曲线复婚(尝小蜜) 第三十六:不洁净小便(不讲卫生) 第三十七:沽名钓誉 第三十八:歪曲学术,为名利而学习 第三十九:背信弃义 第四十:表恩炫惠 第四十一:怀疑前定 第四十二:刺探隐私 第四十三:挑拨离间,搬弄是非 第四十四:诅咒 第四十五:爽约 第四十六:打卦占星 第四十七:不尽夫妻义务 第四十八:画像造像 第四十九:哭丧,打脸,撕衣,扯发 第五十:迫害,打击 第五十一:欺负弱者,打骂仆人,妻子及牲畜 第五十二:伤害邻居 第五十三:伤辱穆斯林兄弟姐妹 第五十四:歧视穷人 第五十五:傲慢地拖长衣库 第五十六:男性穿丝绸,戴金饰 第五十七:奴隶私逃 第五十八:宰生不念真主遵命 第五十九:认他人为父 第六十:诡辩,争论 第六十一:阻人用水 第六十二:缺斤少两 第六十三:对真主警示无动于衷 第六十四:损伤上人先哲 第六十五:故意撇弃集体礼拜 第六十六:故意撇弃主麻拜 第六十七:违反经训的财产遗嘱,篡改遗嘱 第六十八:耍阴谋,搞欺骗 第六十九:刺探穆斯林情报给敌方 第七十:非议圣门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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