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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期股激励
释义

期股激励分两种类型。在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期股激励是指经营者在壹定期限内,有条件地以约定价格取得或获奖所得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的壹种激励方式;在国有独资企业中,期股激励是指借用期股形式,对经营者获得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实行延期兑现的激励方式。

实施期股激励的原则

实施期股激励的原则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出资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相结合;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相结合;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相结合;大胆探索和稳妥操作相结合。

期股激励的适用范围、对象和主体

期股激励适用于经改制的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总裁、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董事长和经理各自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

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董事长的激励主体是股东会或出资方。

对经理的激励主体是企业董事会。

期股的形成及获取方式

期股的形成方式主要包括:在企业改制改造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本结构,建立新的股本结构,形成经营者的期股;通过企业股权转让形成经营者的期股;企业增资扩股中形成经营者的期股;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给予年薪以外的延期兑现的奖励。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在壹定期限内,经营者用现金以约定价格购买股份;经营者以赊帐、贴息或低息借款购买股份;经营者获取岗位股份(即干股);经营者获取特别奖励的股份。

国有独资企业,可给予经营者相当于年薪总额的0.6~1倍左右的特别奖励,但必须延期兑现。这部分奖励,在任期中每年可以10%~30%左右的比例兑现,直至全部变现(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该企业时,其所拥有的特别奖励应作适当扣减)。

对以赊帐、贴息或低息借款形式购买的股份,经营者必须在壹定期限内用红利或现金补入。对岗位股,经营者享有分红权,离岗後自然取消。

经营者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首先应用于归还因购买期股的赊帐和贴息、低息贷款部分。剩余部分除了用现金兑现外,其中壹部分应按契约规定存放在企业裏。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转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股份。

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其业绩指标经考核认定达到双方契约规定的水平,若不再续聘,可按契约规定其拥有的期股可按当时经评估後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经营该企业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时,其拥有的期股变现要按契约规定作适当的扣减。当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时,其拥有期股中用现金购买的部分按原购买价变现,如果原购买价高于当时经评估後的净资产值,则按当时经评估後的净资产值变现;用赊帐、贴息和低息借款购买的股份,要按双方签订的契约规定作适当扣减。

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能达到契约规定的业绩指标水平,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期股激励或特别奖励,以壹定数额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的,应扣除适当抵押金。

国有独资企业经营者获得的特别奖励支出在企业税後利润中列支,其中困难企业经批准,其特别奖励的支出可在成本中列支。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红利列入企业红利分配,经营者期股变现在企业税後利润中列支。

企业经营者从期股红利分配和期股变现中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期股激励的配套措施

实施期股激励时,经营者可以以壹定数额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抵押资产数额根据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当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指标,所获奖励不能全部以现金兑现,其中壹部分可补充、抵充抵押金或转为经营者持有的股份。

为有效实施对经营者的期股激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经营者的考核和管理。经营者获得期股激励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各种奖励必须在其经营业绩被确认达到契约规定的指标後,方可兑现。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运用好规范的经营者资质评价手段。

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经营者实施期股激励,是加快形成企业经营者择优录用的竞争上岗机制的重要环节。经理必须竞争上岗,方可对其实行期股激励。

在对经营者进行期股激励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制约。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改善监事会成员构成,加大监事会监督制约的力度,防止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总监制度;要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要加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期股的,激励主体保留追索权,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期股激励的组织领导

对经营者的激励方式有多种,期股激励是其中的壹种,各企业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激励方式。实施期股激励还是壹项探索性工作,要加强领导,试点先行,不断总结,逐步推开。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集团)公司可选择壹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制定试点方案,经有关方面论证,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後,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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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