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释义

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下,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清正廉洁,光明磊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副县长工作。

第九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工作。副县长外出时,应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条 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处理。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和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城市总体发展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经政治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民主人士、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指标等相关数据的,必须以具有法定效力的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向社会公布的县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驻普单位、部分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近期计划和财政预决算;

六、审议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奖惩。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驻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驻普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县级财政动用预备费;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驻普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或常务秘书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常务秘书根据会议议定内容进行拟定,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第三十九条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提前5-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会后10天内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汇报并抓好落实。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县性的重大工作,应报请县委审定。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工作计划,县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和县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县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工作联系,抓好有关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应直接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的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请示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越级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部门或乡镇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之后再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凡不按办文程序报送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县长审批。

第五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向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县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专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文件,要以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报送。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三条 请示县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和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不了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发县对口部门并抄送县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县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属于上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上级牵头部门在我县的对口部门负责主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五十七条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八条 内事接待工作实行分层次负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原则上负责市及市以上领导、县人民政府邀请的省、市部门领导以及外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接待。分管副县长接待省、市部门领导须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接待的内事活动,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由部门对口接待的内事活动,接待费用等原则上由部门统一负责安排。必须严格按照接待程序和接待标准办理接待活动,对造成浪费和假公济私影响恶劣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人士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华侨知名人士,台湾重要人士和知名人士,由县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 o:p>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访,按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六十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归口承办,综合协调的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县人民政府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第六十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的事项;

八、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省、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事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必要时要与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解决。对督办、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二章 目标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省有关驻普单位也可纳入目标管理。全县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体领导,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按分工负责审定部门的目标,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十七条 目标制定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强化重要工作、重点项目的要求,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积极进取、争先创优、便于操作的原则。目标制定和分解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目标任务。

第六十八条 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目标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确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承办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调整。县人民政府临时确定纳入目标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补充目标下达实施。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目标管理进行监控,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单位对自身承担的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自我监控,并做好对下级单位目标运行情况的监控。

第七十条 责任目标实行层层签订、逐级考核。考核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各目标责任单位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兑现。

第十三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七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按分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定或签批,财政部门按分管副县长审定的方案或签批的意见办理。

第七十二条 需申请追加的专项经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会议集体讨论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三条 部门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并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七十四条 审查上报项目,项目的前期费用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方案,县长办公会议确定。需要县级财政配套的,应经县长同意。

第七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四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有效指导各项工作开展。下基层应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七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差到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出差或参加有关公务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县长和主任报告行止日期,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行止日期,经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政府权威,对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不得有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持责权法定原则,对责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定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28日发布的《普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普府发〔200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4: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