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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潘潇
释义

简介

潘潇,男,汉族,1957年10月生,广东省电白县人,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2011年12月16日,因收受贿赂折合共计350余万元,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被追缴非法所得。

人物生平

1973年6月至1977年8月广东电白水东农场知青、车间主任、办公室主任、电白县劳动局干部;1977年9月至1981年7月华南理工大学学习;1981年8月至1983年3月全国总工会轻工业工会干部;1983年3月至1985年4月广州市人事局调配处干部;1985年4月至1991年12月广州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1991年12月至1997年3月广州市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主任、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3月至1998年8月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1998年8月至2003年2月广州市人事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2003年2月至2005年6月中共广州市芳村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八届市委委员、十二届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党组书记;(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参加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在中国外交学院合办的第三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英语强化培训班学习;2004.06—2004.10 脱产参加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美国哈佛大学举办的第三期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中共广州市委副秘书长;2005年9月起中共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于在2011年4月13号因土地转让违纪被带走调查后`随后花都区委书记该职位由从广州市调下来的杨雁文任职`

原广州花都区委书记潘潇涉违纪暂停人大代表职务 两个多月前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的原花都区委书记潘潇人大代表职务被暂停。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潘潇采取强制措施和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决议》。

2011年4月,因涉嫌违纪,潘潇被广州市纪委带走调查。6月16日,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许可对潘潇采取强制措施和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潘潇一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8月2日,中共广州市委召开九届十二次全会一致通过,鉴于潘潇涉嫌严重经济违法犯罪,决定免去其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委员职务。

擅长变脸

潘潇给人的感觉过于低调,其不少讲话都是照稿念读,很少自由发挥,是比较谨慎的官员。在花都担任区委书记期间,除每年区两会上公开露面讲话,潘潇很少接受采访。

不过,为官低调的潘潇有时处事也很高调,表现为“热爱书法、出书送人”。潘潇自幼练习书法,临摹过颜体、隶书,酷爱国画的他还出过一本《潘潇书画作品》,获得不少好评。现任广东美协副主席的罗一平曾在报纸撰文,赞其书画有“天赋、学力、识见”。另外,潘在哈佛深造回国后便出了一本“在哈佛的日子”的自传类书,由其下属向采访的记者及到访客人派发。正因为这些行为,潘潇在花都区的任上被人称之为“才子书记”。

极具讽刺性的是,潘潇经常在公开场合对权钱交易和腐败行为进行坚决的批评,并大喊着贪腐的誓言以表决心。在花都区政府网站,记者仍可看到潘潇出席各类反腐倡廉会议的发言。据统计,自2005年至2011年,他每年都会有至少一次的反腐讲话,而在他到任花都区区委书记的次年,有至少4次这样的讲话。2008年7月,在“花都区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上,潘潇要求党员干部要“坚决抵制和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保证为民掌好权、用好权”。

台上频讲反腐台下猛收贿赂。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年底至2011年3月,潘潇在担任花都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在承揽项目工程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通过提拔任用下属亲信借机敛财。

一审宣判

8月24日,潘潇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开庭。当天的庭审进行得异常顺利,潘潇对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只是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了异议,特别是针对帮助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租赁花都区交通局场地的指控,潘潇提出:“我只是帮助李某约了花都区交通局的领导一起吃饭,向他们表示今后要对李某的生意多支持,但并没有直接指示他们要把场地租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查明,潘潇单独或伙同亲属(另案处理)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建房、装修、购置物品以及亲属旅游费、玉器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9万余元,以“工资”、“租金”、“礼金”等名义收取人民币82万元、港币11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潘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潘潇还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潘潇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潘潇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潘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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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