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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释义

图书信息

作 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丛 书 名: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1(欧洲卷)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04921 出版时间:2010-04-01 版 次:1 页 数:349 装 帧:平装 开 本:16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内容简介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英文对照本)》对全球金融市场还可能产生另外一些影响。比如,我认为,这套法令规范的推广,还可能有利于欧洲与亚洲金融市场的联盟。欧洲与日本的金融关系原本非常密切,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代,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关系被美国取代。日本这样庞大的市场,任何一方的力量都是绝不能忽略的。当然,除了日本之外,中国和印度的金融市场也在崛起,也是各方竭力争取的对象。中国的地位上升得太快了,西方的金融家们或许已经回过味来,而西方的一些政治家似乎还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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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金融工具市场的第2004,39/EC号指令第一编 定义及范围第1条 范围第2条 豁免第3条 选择性豁免第4条 定义 第二编 投资公司的核准及运作条件第一章 核准的条件及程序第5条 核准要求第6条 核准范围第7条 授予及拒绝核准申请的程序第8条 核准撤回第9条 实际领导业务的人第10条 有重大持股数额的股东及成员第11条 获核准的投资者补偿计划的会员资格第12条 初始资本第13条 组织结构要求第14条 MTF的交易过程及最终完成第15条 与第三国的关系 第二章 投资公司的运作条件第1节 总则第16条 初始核准条件的定期审查第17条 持续监督的一般性义务第18条 利益冲突第2节 确保投资者保护的条款第19条 向客户提供投资服务时的业务行为义务第20条 通过另一投资公司提供服务第21条 以最有利于客户的条件执行指令的义务第22条 客户指令处理规则第23条 投资公司指定固定代理人时的义务第24条 与合格对手方执行的交易第3节 市场透明度及诚信第25条 保护市场诚信、报告交易和保存记录的义务第26条 监督MTF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合规情况第27条 投资公司公布固定报价的义务第28条 投资公司的交易后信息披露第29条 MTF的交易前透明度要求第30条 MTF的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第三章 投资公司的权利第31条 提供投资服务及活动的自由第32条 设立分支机构第33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第34条 中央对手方、清算及结算设施的准人以及指定结算系统的权利第35条 与MTF的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 第三编 受监管市场第36条 核准和法律适用第37条 受监管市场管理要求第38条 关于对受监管市场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的要求第39条 组织结构要求第40条 金融工具的获准交易第41条 金融工具的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第42条 受监管市场准入第43条 有关受监管市场规则及其他法律义务合规情况的监督第44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前透明度要求第45条 受监管市场交易后透明度要求第46条 与中央对手方以及清算和结算安排有关的条款第47条 受监管市场名单 第四编 主管部门第一章 主管部门的指定、权力及处罚程序第48条 主管部门的指定第49条 同一成员国内不同机构的合作第50条 赋予主管部门的权力第51条 行政处罚第52条 上诉权第53条 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非司法机制第54条 职业保密第55条 与审计师的关系 第二章 成员国之间主管部门的合作第56条 合作义务第57条 监督活动、现场核查或调查中的合作第58条 信息交换第59条 拒绝合作第60条 核准前主管部门间的磋商第61条 东道国的权力第62条 东道国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第三章 与第三国合作第63条 与第三国交换信息 第五编 最后条款第64条 委员会程序第65条 报告及审查第66条 对第85/611/EEC号指令的修订第67条 对第93/6/EEC号指令的修订第68条 对第2000/12/EC号指令的修订第69条 废止第93/22/EEC号指令第70条 转化第71条 过渡规定第72条 生效第73条 对象附录一 服务、活动与金融工具清单第A节 投资服务和活动第B节 辅助服务第C节 金融工具附录二 本指令定义的专业客户 欧盟委员会第2006/73/EC号指令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第1条 标的事项与适用范围第2条 定义第3条 适用于信息提供的条件第4条 某些情况下对投资公司的附加要求 第二章 组织要求第1节 组织第5条 一般组织要求第6条 合规第7条 风险管理第8条 内部审计第9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第10条 投诉处理第11条 个人交易的含义第12条 个人交易第2节 外包第13条 关键、重要运营职能的含义第14条 关键或重要运营职能或投资服务、活动的外包条件第15条 位于第三国的服务供应商第3节 客户资产的保护第16条 客户金融工具和资金的保护第17条 客户金融工具存管第18条 客户资金存管第19条 使用客户金融工具第20条 外部审计师报告第4节 利益冲突第21条 对客户有潜在损害的利益冲突第22条 利益冲突政策第23条 引起有害的利益冲突的服务或活动的记录第24条 投资研究第25条 对投资公司编制、传播投资研究的附加组织要求 …… 欧盟委会第1287/2006号规章词汇表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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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都有赖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完善。世界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法治是资本市场赖以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市场的地位需要依法巩固,市场的体系需要依法构建,市场的行为需要依法规范,市场的创新需要依法确认,市场的秩序需要依法维护,市场的信心需要法律支撑,市场的风险需要依法处置。十多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市场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以制定、修订《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为标志,形成了内容齐备、结构严谨、层次清晰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借鉴境外成熟市场法治建设的成果,是我国发挥后发优势,加紧完善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不可否认,中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培育和完善。今后一个时期,资本市场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更加活跃,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扩大。事变则法移,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必须顺应发展趋势,与时俱进,不断注入新的内涵与活力。这就要求我们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科学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经验,不断地消化和吸收先进法律知识和文化,为我所用。 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贯方针。一方面,各类市场主体要走出国门参与竞争,积极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这必然要求其熟悉并能够熟练运用境外成熟市场的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国际资本市场的融合发展,对统一规则的要求日益强烈,这必然要求我国市场加强对境外市场规则的学习和借鉴。近年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从反面印证了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风险的国际传导性日益突出。要构建既充满创新活力又具备风险防范能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认真剖析国际资本市场的成败得失,深入分析变革发展的制度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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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