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业特产税 |
释义 | 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或者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额。征收机关按照规定付给其代扣、代收手续费。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摘要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它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农业特产税是依据现行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征的,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从课税目的和税制来看,农业特产税又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税有较大区别。 概述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税款送交指定的征收地点。征收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 。 国务院规定,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或者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额。征收机关按照规定付给其代扣、代收手续费。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格计算征收。对于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由征收机关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价格计算核定。收购烟叶、水产品、原木、木耳、畜禽产品等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收购金额计算征收。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涝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79号和国发(1989)28号文件的规定,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包括:1.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柞蚕茧、花卉、苗木、药材、果用瓜等产品的收入;2.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收入;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及滩涂养殖产品收入;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对列举应税品目特别是大宗应税产品必须依法征税。尚未征税的,应即恢复征收。具体征税品目,均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省(不含省)以下政府和征收机关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 取消农业税 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中国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走进了历史博物馆。 由来农业特产税的全称是农业特产农业税。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于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征税范围。 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和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品,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至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至20%不等;计税依据为应该纳税的农业特产品的收入。 1994年,全国农业特产税收入约为64亿元,1999年达到近140亿元,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以后逐年减少,2002年已经降至98亿元左右。 税务优惠1.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农业特产税。 5.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税务问题为了贯彻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精神,切实做好瓜菜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瓜菜正常生产经营,现有问题如下。 一、瓜菜产品包括菜瓜类、叶菜类、根类、茎类、花类、椒类、豆类、其他果类等产品,但不含已开征生产环节的果用瓜,如西瓜、金蜜瓜、银蜜瓜、梨瓜、甜瓜等。 二、凡收购瓜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三、为了使瓜菜流通渠道畅通,有利产销,各征收机关应集中人力,在瓜菜的产地、农贸集散场或乡村收购点进行征收,把应税产品的税款,控制在产品起运前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在公路干线上设点、设卡和流动检查瓜菜农业特产税。 四、瓜菜经营者收购瓜菜应税产品,应主动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完税,办理“外运管理证”,并凭“外运管理证”外运应税产品。如是向第一道收购者,收购瓜菜的,应收取瓜菜随货同行“外运管理证”,以便征收机关在计税时,扣除已完税部分。不论是第一道,还是第二道由购者将已完税产品进行转运而“外运管理证”使用有效期已过的,可凭原“外运管理证”到当地征收机关重新开具有效的“外运管理证”,方可外运应税产品,否则视为偷税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征收瓜菜农业特产税,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经营出发,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各征收机关在向纳税人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同时要开具“外运管理证”,并在税票背面注明已开具“外运管理证”或盖上“已开外运管理证”讫章,以免重复办理。 凡更换“外运管理证”的,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收回原“外运管理证”作为附件,并按规定无条件给予更换“外运管理证”,一次更换不完的,可在原“外运管理证”背面记录已开“外运管理证”数量,并退还持证人,以便下次继续更换。凡有意刁难货主,耽误生产或以种种理由向经营者索取好处,才办理“外运管理证”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瓜菜产品征税品目征税适用率5%加附加费11%。 税务区别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不是一回事,农业税是指对农作物征收的一种税收,比如小麦、玉米等。农业特产税是对经济作物征收的一种税,比如苹果、梨、烟叶等。现在国家已经免征了农业税、取消了除烟叶以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对农林特产收入如何征收农业税全国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宽严不一。国务院于198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范围。计税标准一律改为按各种产品的收入计征,不再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计征。目的是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林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并为国家重点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 相关词条城市房地产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筵席税 关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 税目、税率表品目 生产单位 收购单位 一、烟叶产品 晒烟叶 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 毛茶 7% 12% 苹果、柑桔、梨 12% 其他水果(杏、葡萄、梅李、石榴、大枣、海红子、桃) 10% 中药材(动物药品不征) 5% 果用瓜(西瓜、香甜瓜) 8% 蚕茧(桑蚕茧、柞蚕茧) 8% 苗木、花卉 7% 三、水产品 淡水鱼 8% 5% 四、林木产品 原木、原竹 8% 8% 生漆 10% 10% 龙须草、板栗、毛栗、花椒、木本油料(油桐籽、核桃、漆木籽)、棕片、芦苇 6% 薪炭材 7% 五、牲畜产品 牛皮、羊皮 兔毛、羊毛 羊绒、驼绒 六、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香菇、蘑菇 8% 8% 七、蔬菜 塑棚内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苔)、黄花菜、魔芋 5% 计税依据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征税环节分为两种情况: 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对收购农业特产品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其计税依据为收购金额。 减免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包括:(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试验期间予以免税;(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3)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税。 征收方式国务院规定,农业特产税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税款。 相关内容-中国税种分类 税种名称 流转税 增值税 | 消费税 | 营业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环境税 资源消耗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房产税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耕地占用税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 | 土地增值税 | 车辆购置税 | 车船使用税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印花税 | 契税 | 屠宰税(停征) | 筵席税(停征) 农业税 农业税 | 农业特产税 (已废止) 进出口税 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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