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民家庭 |
释义 | 农民家庭:(即农户)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 定义农民家庭(即农户)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 农户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同农民一起出现的,并随着社会的变革,改变着经济性质和社会地位。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以自有或租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或雇佣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 农户的经济性质与社会地位,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所不同。 背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农户一般是个体农户,这种个体农户在小块土地上进行经营,家长(即户主)居主宰地位,家庭成员按年龄、性别形成自然劳动分工;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技术落后;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自身消费的需要,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经济。个体农民经济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在整个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是农业中的主要经济形式。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大批中小农户因为无力抗御自然灾害和承担债务,或者破产,或者只能勉强维持,少数生产条件较好的则发展成为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到了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社会,即使是中小农户也不是自给自足的,他们一般都分别从事某一项专业化的商品农产品生产,甚至连他们自己的消费品也大部分从市场上购买。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的农户,按其经营的范围和非农业收入的比重,可划分为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前者以务农为主,后者既务农又兼营其他行业,并且往往以非农业收入为主。 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农村中都是个体农民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农业合作化,个体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而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这时,作为个体经济的农户已为数极少,但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户依然存在,农户虽然还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推行农村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又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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