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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自治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自治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资委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劳资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考核分配处 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全区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统计评价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的有关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法,研究提出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有关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组织起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有关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必要时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自治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党委组织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提出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以及宣传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工作。

设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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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