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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宁五乱
释义

“五乱”概述

南宁五乱,指的是乱摆设摊点、乱停放车辆、乱扔弃垃圾、乱张贴广告、乱搭建工地等五项严重破坏市容市貌,侵犯市民利益的乱象,需要城市管理者重点治理。

治理“五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刻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治理“五乱”启动仪式

12月15日下午,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百万市民大行动,启动仪式在民生广场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郭声琨、马飚、袁凤兰、章崇任与各界代表数千人参加启动仪式。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郭声琨强调,在广西范围内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区深入持久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必须持之以恒,长期坚持下去。要从法律、法规、制度上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使之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下岗换人。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五乱”进行严管重罚,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塑造“洁、齐、美”的区域性国际城市新形象。

下午3时30分,自治区和南宁市的领导来到民生路步行街开展宣传活动,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然后分别深入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调研。

各城区组织了数十万人在各自辖区内整治“五乱”。工商系统、公安系统到江北大道、人民路交易场一带发放治理“五乱”宣传册子,劝导市民自觉遵守交规,规范停车;环卫系统从民生广场西面入口清理江北大道杂物;城管从民生广场东面至百货大楼、万达商业广场等片区开展巡查、劝导活动;团市委组织志愿者到民族大道与朝阳交叉路口、朝阳广场等处分发宣传册子。

据了解,当天南宁市6区6县有百万市民参加了这次大行动,共发放50万份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宣传册。

对“五乱”的管理和处罚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治理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20元罚款。

三、治理垃圾乱扔等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体内向外掷物、泼水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者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治理广告乱贴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指使、雇佣(请)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讯号码,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通知通讯运营商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五)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行拆除,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治理工地乱象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要求的,处以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以下罚款。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罚款。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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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