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NANNING PROPERTY MANAGEMENT GUILD)缩写NNPMG。 本协会于2003年11月3日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同年12月24日在邕江宾馆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正式宣告成立。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为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2007年10月24日,根据政府文件要求,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脱钩,并更名为“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脱钩后,本协会转变为以物业服务企业、个人为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发、自愿成立的地方行业性民间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按照“自办自愿、经费自筹;多向服务、利益共享;多边协作、规范自律”的模式运作,接受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和南宁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职能(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和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研究、总结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收集、交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信息; (四)承办政府委办事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研究会和考察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接受委托组织培训物业管理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反映研究成果、传播有关信息的刊物或资料;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双向联系,加强南宁市与国内、港澳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考评等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培训教育、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等工作。 组织机构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置组织机构的总原则是精干、高效、一专多能。本协会建立了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处四个层级的管理执行构架。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长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下设“会员服务中心”和“行业信用管理部”两个业务部门。“会员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为会员提供物业管理法律咨询、投诉协调、培训等综合一体化服务,其中设立三个业务分部: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咨询部、培训部和策划部。“行业信用管理部”的职能主要是配合主管局的相应政策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管理等工作,努力维护并建立行业信用,建立公平、诚信的物业服务经营机制。 另外,本协会设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权益,完善我市物业管理竞争机制。 本协会设立财务部。财务部负责秘书处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制。同时财务部还负责协会资料档案的归集与管理工作,高效整合本协会人力资源。 目前,本协会共有会员159家,其中理事单位25家。单位会员中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15家、二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25家、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119家,会员单位所管理的物业管理面积占南宁市物业管理总面积85%以上。 发展情况我会自2003年11月3日成立至今已有5年,这几年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我会不断探索与创新,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地为会员服务,为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积极献计献策、尽一份力。现已发展有会员159家,其中理事单位25家。会员单位所管理的物业管理面积占南宁市物业管理总面积的85%以上。 2007年10月,与主管局脱钩后我会加强了内部机构的组织建设,并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的“双向服务”意识。 一方面,我会主动参与政府决策,积极参与《南宁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南宁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地方配套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起草、论证、讨论、修改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推行《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使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趋于规范;另外,我会草拟并制定了《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意见》、《南宁市物业管理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等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系列行规行约,并将在行业中推行,以求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并建立起一种健康有序的物业管理行业机制。 另一方面,我会成立了“会员服务中心”,旨在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主要体现在:一是设立了“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并设立咨询服务热线,专门接受会员单位的法规政策咨询并答疑解惑;二是通过组织培训班、召开研讨会、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以提高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同时深入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通过编印《南宁市物业管理信息交流》、开通“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QQ群”、定期举办“物业管理行沙龙”等方式,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联系,引导行业持续向前发展;四是为会员单位编制《南宁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和《南宁市物业管理法律汇编》,引导各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合法竞争。五是不定期举办物业管理行业人才专场招聘会,通过专场招聘会,为会员企业储备人才,为行业吸纳人才,同时促进社会就业。 此外,我们还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发展策略,每年组织外出考察等行业交流活动,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联系,还通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开通“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组织开展并参与自治区、南宁市物业管理项目年度创优考评等活动,以此加强与社会各方的联系,提高行业的影响力。 协会经过四年的发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断探索与创新,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积极地为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发展添砖加瓦,取得了一定成绩:2005年,协会被南宁市民政局评为2004-2005年度民间组织的“先进单位”;2005年组织企业参加全国物业管理文艺调演,协会获中物协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参演的企业获得“三等奖”;2006年,被广西房地产业协会评为2005-2006年度“先进单位”。协会不但致力于开展各项公益宣传活动,积极为物业管理行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还热心于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为社会的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活动南来北往 共话物业 南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南宁物协”)与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以“南来北往,共话物业”为主题,联手开展了为期5天的联谊交流。主题联谊交流会在南宁市嘉和城高尔夫球会会所举行,两地企业代表60多人参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张农科副主任、物业处处长郭彦利及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甘向和副局长等应邀参加了会议。会上,南宁物协黄栎会长与北京物协周星会长分别介绍了南宁、北京两地的物业管理现状,企业代表就行业共性及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深入探讨。其中,南宁市企业代表对北京物业管理的法规体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星级评定制度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张农科副主任着重介绍了去年10月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36项细则,并具体阐述了其大胆创新之处,南宁企业代表深受启发。 两地代表一同前往当年邓小平、张云逸领导右江革命斗争、举行百色起义的策源地、有着“红色之乡”之称的革命老区——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弄占小学,开展了“心系老区教育,关爱山区学子”的爱心助学活动,表达了我们物业管理人对老区教育、山区学子的关注。 此次“南来北往,共话物业”联谊交流会,加强了北京、南宁两地物业管理行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了两地企业间的经验交流,有利于推动北京、南宁两地物业管理的持续发展。 协会章程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经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南宁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南宁市从事物业管理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展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诚信、构建和谐服务。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新民路59号太阳广场A210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和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研究、总结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收集、交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信息; (四)承办政府委办事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参加国内外研究会和考察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接受委托组织培训物业管理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反映研究成果、传播有关信息的刊物或资料;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双向联系,加强南宁市与国内、港澳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考评等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行业培训教育、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的企业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遵守本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经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本行业协会的工作,资信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入会条件; (三)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行业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察、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执行本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本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行业协会会员; (二)积极支持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开展; (三)是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会员企业; (四)在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0万(含30万)平方米以上; (五)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资信良好; (六)由会长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民主选举产生会长; (二)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 (三)制定和修改本行业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五)听取、审议本行业协会的经费预算和决算及收支情况; (六)听取、审议本行业协会会长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会费的收取; (八)决定本行业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行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应当书面推荐一位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并出席理事会。出任的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该单位应当及时另行推荐理事,并报本行业协会备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提名会长候选人,交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决定撤销会员的资格; (三)讨论、决定本行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等职务; (六)决定本行业协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本行业协会聘请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1—3人组成秘书处,副秘书长可专职也可兼职,由秘书处自主聘用,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五)领导本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经费预决算; (七)主持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八)提名秘书长交由理事会通过; (九)提名名誉会长和顾问交由理事会通过; (十)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一)提议制定或修改本行业协会章程; (十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十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四)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五)处理本行业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会长处理本行业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并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二) 持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书; (三) 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协会的工作; (四)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关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五) 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三总师以上的职务; (六) 所在单位和本人资信良好并在物业管理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十条 副会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 提议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因特殊情况,1/2以上副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议; (三) 享有被推荐担任会长的权利; (四) 在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五) 其它会员可以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 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按要求出席协会召开的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秘书处请假,且每年请假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五) 支持、协助会长、秘书处开展的各项日常工作; (六) 对外不以本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七)其它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南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罢免其副会长资格: (一)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的; (三)所在单位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行业协会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所在单位未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行业协会信用警示的要求整改的; (五)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参与行业恶性竞争,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的; (六)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不支持本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 (七)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秘书处递交辞呈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副会长的资格自然终止: (一)本人或所在单位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的; (三)所在单位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的; (四)本人调离原副会长单位或者辞职的; (五)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 (六)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理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罢免其理事单位资格: (一)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的; (三)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行业协会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未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行业协会信用警示的要求整改的; (五)参与行业恶性竞争,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的; (六)不支持本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 (七)向秘书处递交辞呈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单位的资格自然终止: (一)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的; (三)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的; (四)单位或者一半以上管理人员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 (五)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企业被依法注销的。 第四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的; (三)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行业协会要求整改而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未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本行业协会信用警示的要求整改的; (五)参与行业恶性竞争,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的; (六)不支持本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的资格自然终止: (一)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或者活动的; (三)单位或者一半以上管理人员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五)单位依法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南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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