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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是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注册,由南宁市经济委员会筹建,于2005年12月30日成立。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南宁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南宁市民政局。

协会的宗旨是:以铸造南宁市企业信用为己任,以塑造南宁企业诚信守约新形象为目标,提高南宁市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自身融资能力;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我市的信用建设,为打造 “诚信社会”、“信用南宁”、“和谐南宁”而奋斗。

协会的主要业务有:对具有良好信用的会员企业的融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优先向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推荐,帮助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遇到的问题;帮助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提升会员企业的信用水平;宣传信用知识和信用建设意义,开展信用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信用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相互帮助和协作;建立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网络建设,与各部门协商、合作,达到信用信息共享;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接受社会和会员单位的咨询并提供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会员的委托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加强会员企业的信用自律,规范会员企业的信用行为;维护信用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协会地址:南宁市桂春路3号广西民族出版社3层

会员管理

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入会、退会制度

为了规范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入会、退会管理,根据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入会制度

(一)入会条件

1、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监督管理;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的企业;

4、在过去五年中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行为。

(二)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身份证复印件;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退会制度

(一)违反协会章程,经劝说后仍不改正,劝其退会,协会出具书面退会通知,并收回会员证;

(二)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将作自动退会处理,协会出具书面退会通知,并收回会员证;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予以退会处理,协会出具书面退会通知,并收回会员证,且三年内不准入会;

(四)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或因重大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退会处理,协会出具书面退会通知,并收回会员证,且三年内不准入会;

(五)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在经营过程中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予以退会处理,协会出具书面退会通知,并收回会员证。

(六)会员也有自动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会理由,经理事会批准方可退会,退会会员必须交回会员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体系,规范信用中介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南宁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企业及相关组织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的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铸造南宁市企业信用为己任,以塑造南宁企业诚信守约新形象为目标,提高南宁市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自身融资能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我市的信用建设为宗旨。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南宁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南宁市民政局。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宁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宁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南宁市桂春路3号广西民族出版社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1、对具有良好信用的会员企业的融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优先向金融部门和担保机构推荐,帮助解决企业贷款、融资遇到的问题;

2、帮助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提升会员企业的信用水平;

3、宣传信用知识和信用建设意义,开展信用知识的培训工作;

4、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信用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相互帮助和协作;

5、建立会员企业的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网络建设,与各部门协商、合作,达到信用信息共享;

6、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接受社会和会员单位的咨询并提供服务;

7、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推进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会员的委托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8、 加强会员企业的信用自律,规范会员企业的信用行为;

9、维护信用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法人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企业的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在过去五年中无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涉嫌重大违法经济案件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五)推荐会员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宣传本协会的宗旨,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或被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章程,经劝说后仍不改正;

(二)有重大违法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或因重大信用问题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混乱,在经营过程中资产负债率达100%以上;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设7名理事,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资深人士组成,理事会设会长和副会长各一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有关领导、专家为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五)审定会费标准;

(六)审议并通过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策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任免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审议企业的入会申请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制定协会管理办法;

(八) 组织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进行评审,向金融等部门推荐包括贷款融资等方面业务的项目;

(九)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受理入会申请;

(四)负责协会日常资金的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利息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学习、交流、会议和宣传培训费用;

(二)涉及公共信用有关业务的费用;

(三)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经营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经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 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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