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AUTOMATION AND INSTTRUMENTS ASSOCIATION,简称NAIA 成立于1982年9月,是由从事仪器仪表、自动化和计算机应用的单位和有关专家、教授和工程技术人员联合组 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团体,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也是南京市科协的组成单位。本协 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提高会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依靠技术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 本协会的服务内容为: 1、组织国内、外科技界进行学术交流; 2、组织科学普及宣传; 3、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组织技术培训; 5、在有关厂商和用户、科研单位、设计院、高校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6、组织从事仪表、自动化技术和计算机系统生产和应用的厂商进行产品展销和技术交流; 7、创建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技术交流平台; 8、办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与协会相关的其他业务。 本协会下设三个分会: 1、 自动化仪表分会:主要由从事仪器仪表生产和应用的单位组成,分会理事长由扬子巴斯夫有限公司技术 总监张拯平高级工程师(本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2、 自动化设计分会:主要由省市一级、各大公司一级的从事自动化系统设计的设计院组成,理事长由江苏 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主任许 宁高级工程师(本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3、 计算机应用分会:主要由从事计算机系统开发和应用的单位组成,理事长由南京工业大学电子与信息学 院数字城市与智能建筑研究所所长帅仁俊副教授(本协会理事)担任。 会员服务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科技学术群众团体,多年来,学会对组织建设非常重视,始终坚持作好会员发展工作。目前学会已拥有庞大的会员队伍,其中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等等。为更好地“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学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仪器仪表行业的科技人员、在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代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及重要用户等。 1、参加学会各种活动、申请工程师资格认证以及任何正常工作日均可申请成为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填写《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会员申请表》,专业分会、 本人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寄送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秘书处或或在网上填写申请皆可。 2、新会员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3、会员条件: 拥护学会的章程;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3)外籍会员: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5)团体会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公司。 4、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发给南京市科协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会员证。 5、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6、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团体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单位学会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京自动化及仪表协会,英文名称是: NANJING AUTOMATION AND INSTRUMENTS ASSOCIATION 简称“NA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自动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有关的科研单位、设计院所、 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和菲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提高会员素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技术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审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267号1栋7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国内外科界进行学术交流; (二) 组织自动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控制系统厂商的产品展销和技术交流; (三) 组织科普宣传; (四) 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组织技术培训; (六) 在有关厂商和用户、科研团体之间起纽带和桥梁作用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七) 办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与协会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自动化、仪器仪表及计算机应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八) 制定和修改章程; (九) 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 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每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斯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斯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收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受理事长委托,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武爱斌副理事长担任。本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第六章 会费; 第七章 捐赠; 第八章 政府资助; 第九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章 利息; 第十一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呐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八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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