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华大学章程 |
释义 | 《南华大学章程》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为己任,注重培养优势和特色,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防科技工业、核工业、医疗卫生事业、环境保护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章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章程》于2009年3月28日经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一届二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 华 大 学 2009年11月5日 南华大学章程(2009年11月5日公布) 序言南华大学是由原隶属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的中南工学院和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的多科性大学,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第六研究所2002年10日并入南华大学。南华大学隶属湖南省人民政府,实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共建的管理体制。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南华大学; 英文全称: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英文缩写:USC。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主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为己任,注重培养优势和特色,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防科技工业、核工业、医疗卫生事业、环境保护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依规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创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八)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九)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校内民主党派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其它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学校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工作会议和党员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委工作会议、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书记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研究、决定和协调学校工作中重要问题; (五)需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程序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校依据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务会研究、处理学校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协调学校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具体工作,研究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和学术政策; (二)审议学校学科设置、学术单位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重大学术问题; (四)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并指导实施学位点建设方案; (三)审定并指导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四)审定并指导实施学位点评估方案; (五)决定学位授予有关事项; (六)其它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学位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 (二)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教学建设方案; (四)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教学评估方案; (五)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本科教学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四)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船山学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独立运行。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著名校外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联合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院(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社会服务活动;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二级教代会依照相应章程独立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附属医院、船山学院等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任职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制度所规定的或者聘约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二)努力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制度所规定的或者聘约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相应的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利益,珍惜学校名誉;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凡是曾在本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是学校校友。学校设立相应机构,联络和服务校友。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财经补助、事业收入、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院为主体、权责明晰”的学院(部)自主理财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加强预决算管理。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 校训 校风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博学、求是、致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风是:求真、求新、尚善、尚美。 第六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侧面如花蕾,平面如绽开的花瓣,三层花瓣外环以中、英校名,徽志的标准色为科技蓝。 学校徽章为题有以毛泽东同志字体为基础的中文校名标准字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旗由学校徽志、校名两部分构成,背景由科技蓝构成。中文校名“南华大学”为毛泽东同志的字体。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南华大学校歌》,集体作词,聂春吾作曲。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创建于1958年,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启动本章程修改程序: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党代会的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案; (二)两个以上的校党代会或校教代会代表团联名提案; (三)校务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或校教学委员会、或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六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需得到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代表会议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同意方能通过。 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9年3月28日经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一届二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事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备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南华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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