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释义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结合纳雍实际,制定本规则。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结合纳雍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施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县委的领导下,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执行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长对副县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副县长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四、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行政为公、勤政为民,带头依法当好国家公务员。 五、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做到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和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长外出期间,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副县长外出时,应向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其工作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临时指定其他副县长接替,并做好工作衔接。 十、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省政府和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处理。副县长处理的紧急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十一、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协调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处理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主持政府办公室工作。 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会 议 制 度 十二、县政府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十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各局、办、委、中心的局长、主任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各乡镇、政府办副主任、二级局和负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及重点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由别人代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经主持人批准可指定有关负责人列席。 十四、常务会议是讨论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其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 (二)研究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 (三)讨论和审定向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县委的请示、报告和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通报等; (四)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的有关工作报告和向县政协所作的有关情况通报; (五)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通报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八)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五、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即每年6月和12月下旬举行,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出席人员须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十六、通知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由他人代替或带助手。 十七、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前主办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讨论(规范性文件应同时交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意见基本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县长审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同意,方能提交常务会。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应于会前三天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十八、参加会议的人员,汇报、发言时观点要明确,简明扼要。汇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以便会议充分讨论,正确决策。 十九、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需要修改的,在会议结束时收回,由起草单位按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经县政府领导审查后,再报县委审定或由县政府行文。 二十、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作新闻报道,需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对会议文件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文件在离会前退回。 二十一、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均作记录,议定事项应编写纪要,会议纪要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二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常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三、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长办公会议 二十四、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组成。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本着控制会议规模,精减会议人员的原则,政府办公室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确定。 二十五、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主要是研究和通报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十六、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即每月的第一周的星期五上午为例会时间,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确定,会议纪要由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二十七、提交县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其相关文本,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后,必须在星期三下午16:00时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此后提交审议的议题,除县长特批件外,均列入下一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上报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时,必须同时附上涉及议题内容的列席单位名单。 二十九、凡县长办公会讨论报县委审定的议题,议题单位必须按会议讨论的意见,完善相关手续后,于下周一上午12:00前送交县政府办秘书股,以便呈报县委。 三十、县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一、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其委托的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和省、地驻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十二、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具体业务问题,主要是: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或通报情况;安排近期内的某项工作;研究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专题请示的事项,以及协调部门之间的重要问题。议题由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确定。 三十三、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办负责。会议纪要由有关股、室、办拟定,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报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签发。 三十四、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有关股、室、办负责督办落实。 三十五、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及政府办公室、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部门会议。 三十六、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于会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名义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三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副乡镇长出席,如确需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出席的,须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 三十八、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而且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三十九、凡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及工作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参会人员回来后,要尽快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贯彻落实建议及措施,及时向县长办公会议汇报。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县政府在处理政府政务工作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查,并向县委汇报;县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提出意见报县委审定。 四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按半年和年度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形成经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讨论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审定。 四十三、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开的会议,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必须参加。分管副县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要向县长报告,由县长安排其他副县长参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办法》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文运转和办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县长分工呈报,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十六、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四十七、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向行署呈报的请示、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审签。 四十八、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授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十九、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县政府文件,须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批准。 五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长、副县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请县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长、副县长个人。 五十一、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能,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务事宜,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时效、注重实际。 五十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上报县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裁定;如分管副县长协调或裁定不了,经县长同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十三、县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要及时按程序处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督促检查制度 五十四、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县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督查室综合协调的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班了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展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县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五十六、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地委、行署及地直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领导指示县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县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县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办理落实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五十七、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行署和行署办文件,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县长、副县长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定的问题,县政府督查室在必要时与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凡县长、副县长交办或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接到交、转办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反馈。政府督查室要适时通报督查情况,并将督办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内容。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为保证县长、副县长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县长、副县长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及各乡镇召开的会议,不参加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及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一般不邀请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县政府县长、副县长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政府县长、副县长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需要雕刻在建筑物上作为永久标志的题词、题名,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九、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县长、副县长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和活动,县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 六十、县长、副县长的出访计划或出国(境)考察、学习,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县政府各部门的负责人出国(境)考察、学习,由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六十一、县长、副县长会见邀请来访的国外官方人士,经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经县外事侨务办办公室审核后,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政府办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县长、副县长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县长、副县长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对台办公室和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由政府办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县长、副县长自行决定。 调查研究制度 六十二、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要围绕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未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十三、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调查对象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其发展趋势,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六十四、县长、副县长及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坚持做到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迎送,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六十五、县长、副县长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六十六、县长、副县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七、县长外出按行署、县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由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由秘书股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外出时,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县长和主任报告,经批准后,须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通报行止日期。 六十八、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县外三天以上)时,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外出时,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经批准后,须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通报行止日期。 政府公开制度 六十九、县政府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内容是: (一)全县性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出台其他政策措施。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四)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以及机构改革涉及人员调整和执行变化情况。 (五)重大突出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重大投资建设以及对国有土地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七十、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提高依法、民主、科学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明查与暗访、一般与个别、督查与调研相结合等形式,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应当公开的各种事项,督促各乡镇、各部门依法纠正不真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公开内容。 七十一、严格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七十二、本工作规则于2007年8月4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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