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母权制 |
释义 | 母权制又称母系氏族制。 指按母系或女子血缘关系计算继嗣关系和继承财产关系的氏族、家庭制度。始于氏族公社的产生,终止于父权制的确立。氏族产生时代,人类实行的是群婚制和对偶婚;当时人们只能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因此世系只能按母系计算,加之妇女在生产、家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形成了母权制。 简介其特征:氏族内外的一切事务由氏族女酋长管理,她领导全体成员从事各项生产活动,有权对氏族事务作重大决定。氏族内实行母系继承制和男嫁女、从妇居的婚姻居住制度,婚姻生活采取丈夫走访妻子的形式。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家庭中儿女的婚姻嫁娶全由母亲决定,亲属传袭依母系传递和计算,女人可以支配男人的命运,男人不但听从女人指挥,而且把妇女当神一般加以敬奉。人类学家曾以实地观察证明了母权制确实存在过。如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为一家之长,有权选择及罢免酋长,决定儿子是否出征,并占有财产等。 形成原因原始公社初期形成的女子在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由于经营农业、饲养家畜和管理家务,都以妇女为主,又由于群婚,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这样就形成了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氏族公社。后来被父权制所代替。 论证1861年瑞士法学家J.J.巴霍芬在《母权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母权”一词,论证了家庭史上母权制的存在。他认为原始家庭时期曾有一个母权家庭阶段,即家庭的统治者是女人不是男人,财产由女人占有,经济由女人控制,各项事务由女人决定,亲属传袭依母系传递和计算。他第一个证明了母权先于父权存在,论证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认为原始“杂婚”制是母权制存在的根据。在“杂婚”制下排除了认识父亲的任何可能性,世系只能依母亲方面确定和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原初都是如此。妇女作为母亲是年轻一代确切知道的家长,享有高度的威望。他在对古希腊悲剧作家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解释中认为,该剧以戏剧的形式证明了母权的存在和以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巴霍芬之后,英国法学家J.F.麦克伦南进一步证明了母权的存在,认定母权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F.恩格斯肯定了巴霍芬和麦克伦南的这些思想,认为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发表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认为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人类学家曾经以实地观察资料证明了母权制确实存在过。比如,北美易洛魁人中,女子为一家之长,有权选择及罢免酋长,决定儿子是否出征,并占有财产等。还有些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认为舅权的存在也与母权存在有关,是母权存在的旁证。在母权社会里,母权由舅权代替,舅权表现母权,舅权是母权向父权的过渡形式。在美洲和澳洲的部落中就有舅权家庭制度,舅父对外甥有控制权,其职务也由外甥继承。在中国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直到今天还有舅权存在的遗俗,如举行婚礼时,由舅舅坐婚宴的首席。 对于母权是否存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母权一词纯粹是19世纪一些学者的臆造。英国学者H.J.S.梅恩在《古代法律》(1861)一书中认为,父权制是家庭的最初形式。另一些学者认为舅权存在是可能的,母权则不可能存在。 中国的母权制地区现在中国有的母权制地区——摩梭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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