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模糊产权理论 |
释义 | 模糊产权(Ambjguous Property Rights) 明晰的产权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各个方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当然,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者会根据事前合同的规定,自愿转让一部分控制权。然而,模糊产权却意味着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以致于受损。所有者不得不为其本应有的权力不断地进行牛争或讨价还价。实际上,谁能真正拥有这些权力,在生产周期中并不确定。 存在于中国非国有部门中的模糊产权首先,需要再一次强调,本文对模糊产权的定义全部是在控制权的层次上做出的。一般而言,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 and Hart, 1986; Hart and Moore, 1990)。定义明确的产权与严格、清晰的控制权实际上也是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逻辑悖论关系。相反,模糊产权意味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有关的各方对实际控制权是通过协商,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 如果以一般的经济信条来评判模糊产权,它的存在无疑是有悖于经济的基本规律。然而就象现实经济中难以找到完美无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样,真正符合经济学家定义的完整无损的“产权”结构也似乎并不多见。如果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那这一结论就更无疑是正确的。本文将以中国的非国有企业作为特例,说明模糊产权作为经济个体一般存在状态的特性。中国的非国有部门实际上包括了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而其中真正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只占13%,其余绝大部分(74%)都可以归为集体企业(Jefferson and Rawski, 1994),这些集体企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属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着。绝大多数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这就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企业都以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一样,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中国,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种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使有时事情没有这么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转。然而,如果企业是集体所有的性质,实际上就意味着企业自愿地希望主管部门与它们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政府既然在运行层次上参与着企业各项事务,那么企业的各项权力是很难做到事前明晰的。实际上,集体企业在其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企业的初始资本、土地等都是由政府安排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明确的,算债务还是股本?常常不置可否。即使事先签订了类似于债务的合同,但有关偿还等的内容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硬性”,而是不断地可以被修改。同样性质的问题是关于税收的减免,税收减免也常成为政府参与企业控制的原因之一。集体企业这些初创的特点,不仅使企业无法决定其资本金究竟属谁所有,而且也必然导致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属于企业一方。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企业建成后的控制权具体化为:日常生产中的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充分地体现在这三个不同方面。 一般而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等问题上,政府由于远离生产的实际过程,应较难干涉。但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由于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力,加速或减慢各种供销流通活动,这也就为政府对企业的日常活动的参与提供了经济上的必要性。 政府对于利润分配的干预权比对日常经营决策权要大得多。从大的方面讲,税收中的讨价还价和妥协在中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从历史上看,可以说,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实绩之间联系微弱且不稳定,地方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忽视的。即使是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也并没有100%的支配权。例如,全国所有的集体企业都必须上缴利润的15%,作为“集体积累金”。更关键的是对于这些基金的再分配和使用,将会通过新一轮的讨价还价,形成又一层次上的模糊产权。 谈到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优势则更加明显。中国的金融产业目前基本上为国家垄断,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的左右能力肯定更强于单个企业。这也就决定了为什么政府会比企业在投资上发言权更大,虽然后者显然一般具有更好的投资选择能力。有调查表明,在全部集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由政府决策的占55.6%,由企业投资,政府最后认可的占21.2%,企业单独决策的只占23.2%(Lin, He and Du, 1992)。 概而言之,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的这种讨价还价机制实际上可以被看作中国集体企业“模糊产权”的实现形式。 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从经济哲学的意义上讲,模糊产权是一个比产权更为具体的概念层次,因而我们也就能从更直接的层面上考察其机理及其存在的条件。就中国问题而言普遍存在的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市场的不完善是模糊产权首当其冲的条件。普遍存在的灰市场交易以其高成本为最显著的特点,而行政干预与灰市场交易在某种程度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中国这样的过渡经济中,许多行政部门与政府单位,都对经济发展怀有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是出自于他们的经济利益,比如税收或可支配的收入等等,同时也决定于他们的一系列政治考虑。如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有更多的晋升机会。仔细分析起来,在行政部门热衷经济发展的背后,是过渡经济条件下的非完全市场或灰色市场。不完全或灰色市场,造就了行政官员及政府职员的“英雄用武之地”。 中国商品市场的短缺状况虽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历史,但是,与这种短缺直接相联的灰市场机制则仍然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自己特殊的一席之地。时至今日,某些紧俏物资,特别是一些能源原材料产品仍然没有完全放开。而金融市场可以说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要素灰市场之一。纯粹私有企业要想单独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融资,其难度是可以想象的。 灰市场现象甚至也延伸到跨时期的交易关系中。我们可以在现今中国的许多经济合同中发现灰市场的蛛丝马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在过渡经济条件下,很多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这就使在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借助行政力量成为必然。非国有企业出现合同纠纷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寻求法律以外的保护,这时他们会觉得他们实际上很需要“政府干预”,至少出现麻烦时,他们会有这种强烈的愿望。 在以行政力量的作用为基础的灰市场盛行的条件下,企业如果能使政府的主管部门成为自己的合伙人之一,企业便会获得许多好处。当灰市交易变成黑市交易,当企业碰到麻烦,当企业需要寻求资金,寻找紧缺原材料,需要象计划车皮这种指令性计划指标时,政府作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是很高的。 相反,企业在创立之初亦可以竭力把地方政府拒于门外,尽量严格地划清界限,我们把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完全私有的企业。无疑这类企业在市场上也会遇到类似于其它企业一样的麻烦。使企业蒙受损失。事实上,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在市场交易受阻的情况下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原因在于行政部门不控制这样的企业,对企业内情不甚了解,以至于与企业家在讨价还价关于怎么帮助企业,怎么补偿行政部门时,交易成本上升。再者,行政部门此时很难从救活了的企业中长期渔利,因而也没有象帮助一个其下属企业那样的热情。最后,由于政治原因,行政部门帮助一个私营企业而获益往往被认为是受贿。反过来帮助一个下属企业则是天经地义。总之一个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在灰色市场下相对于模糊产权企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况。 但采取模糊产权对企业而言也并非是没有成本的。一旦地方行政势力能够直接干预企业的活动,他们往往会为了本身利益而扰乱企业的正常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蚀企业的利益而为个人所用。对乡镇企业领导和集体企业经理人员的调查显示,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为其设定的目标之间有很大差距。当然,一个私有企业则很容易避免这些侵蚀和干预。 总而言之,在灰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参与对许多非国有企业而言是有效率的生产行为。模糊产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较好的保护机制。而其成本则是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因而企业需要摆平这些好处和成本,寻找到其最佳的组合形式——模糊产权的具体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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