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族区域自治 |
释义 |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 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等。 来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远在先秦时期,对不同的文化群体,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所谓“四夷”的划分,有了“夷”“夏”分立的认识。这一认识起点也影响了以后的统治者。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么采取武力征缴,要么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夷”“夏”分立的事实始终存在,以民族身份为界限的隔膜和歧视一直延续。以至于少数民族以武力臣服汉人,入主中原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后,也未能泯灭他们在文化上的自卑心理。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 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诞生于20世纪初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因此,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也无一例外地接受了马列主义在这方面的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其对中国革命和社会的认识视野尚未及于民族问题。因此,在中共“一大”党章里并没有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论述。到了“二大”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才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这当然不是中共已意识到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而是完全源于共产国际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此时确立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集中表现为强调“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显然带有苏联模式的痕迹,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对中国历史和国内民族情况的认知有限所致。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扩大了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认知视野,也意识到了坚持“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民族分裂的危险,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亲历了日本帝国主义扶植傀儡政权,策划内蒙古独立的图谋。因此,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开始调整自己在民族问题上的纲领,不再强调“民族自决”和“独立自治”。取而代之的是主张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毫无疑义,建立拥有清一色、统一的民族成分的自治州,哪怕是最小的自治州,对于消灭一切民族压迫都是极其重要的。” “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不是把人们按民族划分的,不是巩固民族壁垒的,相反的,是打破这种壁垒,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同非自治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权限和方式也与非自治地方无异,都要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50多年来,有力地维护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稳定,也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中国并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这是有目共睹、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也存在着若干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简史1947年5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纳入其中,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目前,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自治旗)。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6%。此外,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迅速发展。 主要内容第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第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依法定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管理地方财政;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等等。 宪法还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民族区域法制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目前,依据宪法和法律,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 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意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今后,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问题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 中国的省级民族自治区我国的五个民族自治区目前中国共有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括号内为设立时间及行政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呼和浩特) (第一个建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年3月15日,南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银川)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拉萨) (最后一个) 民族自治区之最 面积最大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成立最早的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 平均海拔最高的是西藏自治区 人口密度最小的是西藏自治区 唯一临海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 唯一没有位于边境线上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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