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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
释义

简介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简称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民族文化、民族节庆等领域的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专家、学者、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组织。

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严谨治学、不断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等原则,推动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遵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在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指导和领导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育化出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而民族节庆浓缩了各民族日常生活中的精华,保留了民族文化中最精致、最具代表性的一面,是展现民族文化的窗口。节庆活动强调本土化、群众化、政府性、娱乐性、文化性、传播性等多种文化特性的融合,对传承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打造地方旅游品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目标是在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创新中,组织和推动民族节庆文化专业的发展,同时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少数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

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将每年举办“中国民族节庆峰会”,研讨民族节庆领域的政策机制、产业发展、学术成就和传播策略等话题;牵头成立“中华节庆联盟”和“节庆传播联盟”两大战略协作体,并通过“中华节庆网”、《中华民族节庆》(通讯月刊),搭建一个学者、地方节庆组织与媒体之间的桥梁。

作为全国最权威的民族学研究机构,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设立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无论对中国各个民族文化的研究、保护与传承,还是对民族地区节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以及民族地区经济的繁荣,都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

组成名单

荣誉顾问:

周明甫全国政协民宗委副主任,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王重农湖北省节庆会展研究会会长,原湖北省政协常务副主席

主席:

张 刚 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博士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春雷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会展管理系主任、博士、副教授,《2009中国节庆产业发

展年度报告》主编,国际展览产业联盟学术委员会主任

邢 莉 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教授、民俗学博士生导师

齐勇锋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员

赵学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文化产业研究所研究员、主任

钟 国 世界华人联合大会主席兼基金会会长

耿德文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旅游电视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萧 放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民俗学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俗学会常务理事,亚

细亚民俗学会常务理事

节庆专家:(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志峰国家外专局《国际人才交流》总经理,中谊国际旅行社总经理

马聪玲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市旅游学会理事

邓 峰 北京大学中国节庆研究中心主任

田 阡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副教授

申宏磊 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杂志原主编、编委

乔 然 世界博览会国际合作专家、清华大学文化产业旅游经济高级研修班教授

刘芝凤厦门理工学院文化传播系教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文化遗产专委会主任

刘铁梁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学与文化人类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

吕尚彬中国媒介经济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安平平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执行会长

朱定真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纪录片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华风影视集团副总经理

何明星高教出版社分社长、博士

吴忠军桂林理工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旅游专委会主任

宋子彬 世界摄影家协会名誉主席

宋兆麟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员,中国民俗学会副理事长

张 跃 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党委书记,云南省民族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类学

民族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张海洋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

张继焦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李永辉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理事

李宝俊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 澈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对话大使”

陈少峰国家文化产业与发展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

罗康隆吉首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教授

柯银斌公共外交季刊编辑部副主任, 察哈尔学会秘书长

胡巨英 著名导演,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导演组综合统筹办主任,中央电视台三届春节联欢会执行导演

赵 群 阳光卫视公关部总监,《话说晚清》系列节目制片人

赵东鸣北京奥组委文化活动部部长,国庆50、60周年联欢晚会副总指挥,北京政协文史委副主任

郝时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学部委员、研究员,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副会长

崔恩全著名编导、导演,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解放军艺术学院编导

黄凤显 民族出版社副总编辑、教授,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副会长

黄忠彩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秘书长,国家民委政研室副主任、巡视员

韩顺宝 中国梅兰芳文化艺术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潘明涛 中国驻巴西大使馆新闻参赞

秘书长:

彭新良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副会长,北京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石 峰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博士

刘宏伟中国青岛音乐烟花艺术节秘书长、总策划,大型活动策划人

吴承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休闲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张 勃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学研究所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

李楚雄 中新美迪(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铁霜 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副秘书长

徐庆庆 中新美迪国际传媒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是The National Festival Committee of CUAES,缩写为NFC。

第二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民族文化、民族节庆等领域的科研教育单位、专业性组织及专家、学者、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学术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严谨治学、不断创新、理论联系实际等原则,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少数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

本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分支机构,遵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严格按照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监督与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北京中新美迪文化发展中心。

第二章 定位与发展目标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定位是:作为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章程》,在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指导和领导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目标是:在中国人类学和民族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创新中,组织和推动民族节庆文化专业的发展,同时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少数民族节庆活动的蓬勃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1、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 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愿按期缴纳会费;

3、在行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或研究成果;

4、关心并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 对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获得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六)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 及时向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 积极参加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 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三)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五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的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

(七) 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主席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本会内出现重大问题时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主席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民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最高负责人由主席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二) 检查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采用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请民族工作或文化行业的资深领导同志为名誉主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本研究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同志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民研会允许的范围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民族节庆研究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民研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兼职工作人员没有工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全部过程须在中国民研会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民研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民研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如有违反中国民研会章程等行为发生,中国民研会可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民研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中国民研会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0年7月10日经主要发起人、负责人、骨干会员(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民研会民族节庆专业委员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0年9月10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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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