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壮 |
释义 | 简介明代为备御北边和维持社会治安而组织的地方武装。又名士兵﹑民颖﹑会手﹑刽手﹑民壮﹑机兵等。依承担之职责又有巡捕民壮﹑巡盐民壮﹑盐捕民壮﹑常随民壮之分。初为招募﹐后在民户中编派。 规模正统十四年(1449)九月﹐土木之变发﹐明军失败﹐朝廷遂令各处招募民壮﹐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天顺元年(1457)﹐又令招募民壮。应募者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免粮五石,另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弘治二年﹐朝廷下令﹐民壮由招募改为佥派。规定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身体健壮者可派为民壮。方七八百里以上的州县﹐每里佥派两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佥充者春﹑夏﹑秋三季月操两次﹐冬季操三日歇三日。被佥民壮遇警调集期间﹐官府给行粮﹐余悉照天顺元年例。弘治末﹐民总壮数为三十万。嘉靖二十二年(1543)﹐明王朝为防御倭寇的侵扰﹐一度令各地增佥民壮﹐州县大者千名﹐次六七百﹐小者五百。佥派民壮主要根据里甲人户的等则﹐按丁粮多寡编派。弘治十一年﹐规定每十年通行查审民壮一次﹐老﹑残﹑病者除名更换。 历史作用民壮初设时﹐曾起过补充卫所军队的作用﹐后由于各级官吏或受贿卖放﹐或冒支月粮﹐或以低价雇募孱弱之人﹐或以无赖罪囚代应查点。弊端百出。民壮既缺乏训练﹐又经常受官府私役。苦累不堪﹐逃亡相继。故嘉靖年间(1522~1566)﹐各地民壮相继纳银代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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