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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民间借贷
释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优势

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简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

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民间借贷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服务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规模。

下表为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受理的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年度 民商事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 所占比例 涉案金额(万元)

2006年 654 99 15.1 1710

2007年 917 116 12.7 2925

2008年 981 234 23.6 20939

2009年 1191 381 32.0 22543

2010年 1690 354 21.0 20978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自2006年至2010年,滨江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标的额增速迅猛。特别是在2007年、2008年、2009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更是井喷式增长,2008年的案件数量比2007年增长了102%,2009年又比2008年增长了62.8%。涉案金额也大幅攀升,2008年盼涉案标的比2007年增长近10倍,2008年至2010年间每年的涉案标的均逾2亿。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占年度民商案件总数的23.6%、32%、21%,几乎占据了民商案件的三分之一。可见,我国民间借贷的数额总量是巨大的,交易活动频繁,并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

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种类
项目

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  6.10

六个月至一年(含)  6.56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  6.65

三至五年(含)  6.90

五年以上  7.05

三、贴 现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央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表

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关于民间借贷的其他常见问题

一、民间借贷一分利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中常说的几分利一般是指月利率,比如一分利就是指月利率1%,由此计算出的年利率为12%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放款人是否应该退还超过4倍银行利率的利息部分?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四、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不是利滚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

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是指将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搬到网络平台上来进行,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这样的平台就是最近几年盛行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起源于: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 ,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Zopa和Prosper提供P2P(人人贷式)的金融服务的网站——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

网络借贷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 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补充事项

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势应时推出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标准和全国首创的抵押+公证运作模式,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溪。

监管当局警示风险

2011年8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

“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一些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贷”刘明康在会上强调。

据悉,刘明康在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对这部分资金流向规模的匡算口径是“三万亿”,并称目前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各省均已展开排查。刘明康在会上强调,从上半年对商业银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检查结果来看,部分银行采用受托支付走款的比重已经达到银监会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银行在这一方面推进乏力。“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包袱”刘明康在会上表示。

部分担保行业人士对记者称,目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盛行地区的资金借贷利率可以高到月息3%-5%左右,而且多数需求方是中小企业。“大企业资金比较富余,而且现在项目投资的空间并不大,一些企业账上的确有一定的钱;小企业则贷不到款,特别是一些加工型的小企业,资金很紧张。据我们了解,一些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做一部分民间借贷的事情,整个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位担保行业资深人士称。

这种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据记者了解,目前即便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从银行获取贷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亦仅有7.2%左右,如若投入月息3%-5%(折成年息为36%-60%)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30%-50%不等。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

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1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2011年第三季度,关于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部分中小企业债务危机引人人注目。对此,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省银行业全面落实“三严五禁”,形成合力帮扶危困企业。 “三严”是指:严格规范贷款用途审查,做到“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切断“钱生钱”的源头;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主动向企业让利,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改变单一的抵押担保信贷方式,积极探索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长效机制。

“五禁”是指:一是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企业事先提供存款或直接将贷款部分转为存款以作为发放贷款条件;二是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三是禁止贷款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四是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五是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以不当方式转嫁给企业。

此次温州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问题造成强烈的社会反响,浙江方面的及时应对措施无疑对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而随着这些措施效果的逐步发酵,企业生产经营已经重新步入正常轨道。

民间借贷优势

低利率互助型借贷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民间抵押借款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 民间贷款公司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民间贷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条件相对较低 民间贷款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贷款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民间贷款公司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抵押借款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 到30‰ 。 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 “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上海民间贷款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超银行利率4倍属高利贷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信托网就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对于高利贷我国有何相关政策规定?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利民利得财富的融资,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对于畸高利率我国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相关报道

最高法:要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 11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参与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及时研究新办法,采取新措施,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

意见指出,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转型

民间借贷转型综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对于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发挥积极的作用。

自2010年以来,在银根紧缩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宏观背景下,出现大范围的本质转型,即由“借钱应急型”模式转变为“借钱放贷型”,放贷主体由原先的个人化向机构化转变,形成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并最终异化为击鼓传花式的“链状”高利贷,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2012年初开始,随着民间借贷危机的深化以及宏观政策引导力度的加强,民间借贷进入又一次转型,即由“影子银行”主导的高利贷转型为规范化平台主导的“普惠式”民间借贷,即民间借贷阳光化。同时,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开始全面转型为体制内的“民营金融”。

二次转型的紧迫性

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领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震荡。温州引发民企老板跑路潮,鄂尔多斯房地产商自杀,江苏泗洪“宝马乡”高利贷崩盘,河南安阳陷入非法融资漩涡,厦门担保业频爆资金链断裂,青岛出现一房多贷乱局,一时间险象纷呈。

年底前,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关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大讨论。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者的法律边界到底何在?民间借贷为何常常异化为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应如何规范?当前的民间借贷模式是否应该转型?如何转型?民间借贷是“企业的救星”还是“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是“金矿”还是“火山”?民营金融为何大都只能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生存?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为何迟迟不能出台?

危机仍在继续。年后不久,温州立人集团再爆22亿民间借贷大案;长沙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欠巨额民间债务失踪…… 讨论也仍在继续。

民间借贷转型与企业融资难

与民间借贷危机密切相关的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困境。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民营中小微企业普遍遇到“三荒两高”的问题,即“钱荒、电荒、人荒”和“成本高、税负高”,其中“钱荒”成为最突出的制约瓶颈。据统计,我国中小微企业有40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GDP的60%、税收的50%和城镇就业的80%,其间小微企业数量占比最大,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调研显示,2011年,9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却缺少投资渠道。经过10余年的高速发展,国内民间资本已达到30万亿,其中大部分都进入银行垄断体系,不能有效地配置到实体经济。

面对这一局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如何实现“普惠金融”?民营金融机构以何种形式介入金融服务业?民营金融如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如何为民间资本建立多渠道的投资增值体系,进而真正藏富于民?

民间借贷转型与金融改革

宁要不完美的改革,不要不改革的危机。人民日报的社论,显示了中国政府改革的决心。

改革一直在推进。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2011年,央行实施了两轮民间融资现状摸底调查,并肯定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2012年初,温家宝总理连续四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途径强调民间借贷的地位,要求要加强引导和教育,民营经济在金融领域“非禁即入”。2012年2月19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下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发挥职能全面助推金融改革。3月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表态上半年必须出台“新36条”的实施细则。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相继推出促进金融改革的措施。据悉,温州“1+8”金融综合改革方案通过各部委会签,已经于3月底正式出台,并且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鄂尔多斯也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为民间借贷提供登记、结算、评估、公证、法律等服务;广州正全力建设国内首条民间金融街,打造区域金融中心。

一批新型的民营金融商业模式在各地悄然兴起,包括银企对接信息平台、小额借贷、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金融超市、网络借贷等。

种种迹象表明,2012年是中国民营金融的转型和布局年。在经历民间借贷的震荡后,政策密集出台,行业风云变幻,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呼之欲出。在这样的情势下,我们适时地举办2012中国(上海·陆家嘴)民营金融发展峰会,旨在通过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和行业精英,共同探讨民营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未来的市场格局,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从而有力推动民营金融的发展。

民间借贷转型相关峰会信息

峰会名称:2012中国(上海·陆家嘴)民营金融发展峰会

时 间:2012年06月19-20日

地 点:上海浦东陆家嘴国际会议中心

峰会主题:民营金融的新趋势·新格局·新模式

指导单位: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全国振兴地方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中国股权投资研究院、中小企业投融资(上海)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股权投资企业家协会

承办单位:融道网·中国融资渠道

赞助单位:中天嘉华财富管理中心、金援宝资金服务中心

参会人数:600人

峰会规格:国内民营金融行业参会人数最多、规格最高、影响力最大的论坛之一

峰会内容:

本次峰会的主题是“民营金融的新趋势·新格局·新模式”,涉及民间借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改革、新36条落实等多个热点议题。茅于轼、曹远征、王德培、殷剑峰、周德文、田文昌、吕志刚、段绍译等众多权威专家和民营金融行业精英将共同探讨民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振兴之路。

6月19日 主题讨论“民营金融的新趋势、新格局、新模式”和专题讨论“民间借贷的危机和机遇”。国内权威的经济学家、金融专家、法律专家思想碰撞,共同把脉民营金融的政策和行业走势、未来市场格局,以及潜在的风险与机会。

6月20日 专题讨论“民营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与核心竞争力”。峰会按照不同的商业模式分类,由目前国内最优秀的民营金融机构代表分享本公司的成功经验,分析公司商业模式与核心竞争力。

本次峰会聚焦的民营金融商业模式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典当、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路借贷、金融超市、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

峰会特色

一、与国内权威专家互动式交流

与会专家均为国内顶尖水平,务实敢言。峰会突破“我讲你听”的传统论坛形式,参会人员可“会前提交问题”或“现场提问”,与专家互动。问无不答,言无不尽。

二、注重优秀民营金融经验分享

演讲嘉宾半数以上为国内优秀民营金融机构的代表,将详细分享各自的精彩历程和成功经验。

三、结合政策时事金融热点分析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通则》(修订版)或《民间借贷法》的出台,温州、鄂尔多斯等各地民间金融改革进程,利率市场化的路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对民营金融的影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动态等。

四、全面关注民营金融创新模式

尤其是金融超市、民间借贷连锁、第三方理财、民资管理公司、村镇银行、金融集团等一系列新近兴起的民营金融机构。

五、形式多样的联谊与合作机会

峰会期间将提供论坛、鸡尾酒会、联欢晚宴、自助茶歇、江畔观景等形式丰富的交流互动,峰会结束后可继续探讨合作、组织考察优秀民营金融机构(自愿原则)。

这是一次民营金融行业精英的盛大聚会,是政府智囊团与金融实战家的顶级对话,更是一次对中国民营金融趋势、格局和实战模式的全面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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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