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民法各论 |
释义 | 民法学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按照目前国内民法学的体系,本套丛书将民法学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各论》。《民法各论》包括物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人身权、侵权责任五编,除继承权和亲属权外(将另行编写教材),基本覆盖了总论以外的所有民法学内容。 书名:民法各论 作者:江平 ISBN:9787509307830 定价:52.00 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1月 开本:16开 内容简介民法学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按照目前国内民法学的体系,本套丛书将民法学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各论》。《民法各论》包括物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人身权、侵权责任五编,除继承权和亲属权外(将另行编写教材),基本覆盖了总论以外的所有民法学内容。《民法各论》的特点在于:第一,吸收了我国最新民事立法。在《民法各论》开始编写之际,我国《物权法》尚未颁布。当《物权法》颁布后,《民法各论》作者立即对其着手研究并将研究成果纳入《民法各论》,使《民法各论》成为最早反映该法的民法学教材之一。第二,所选案例大部分源于真实案例,具有典型意义。第三,案例与民法原理紧密结合,尽量避免对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讨论,而更注重对我国民事法律适用和完善的阐述以及对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探讨,从而使学生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也有利于其提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进一步研究民法学打下良好的基础。第四,书中提供了参考文献目录,既体现了作者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也方便 了《民法各论》使用者的进一步研究。 《民法各论》适用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选修民法课程的本科生,也可作为研究生的辅助教材。 作者简介江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先后担任过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暨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待遇。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并任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参加了《民法通则》的制订,担任《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在我国《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制订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书目录前言 第一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五章 所有权 第六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担保物权 第八章 占有 第二编 债权总论 第九章 债的概述 第十章 债的履行 第十一章 债的保全 第十二章 债的转移 第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三编 债权分论 第十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 准债权 第四编 人身权 第二十章 人身权概述 第二十一章 一般人格权 第二十二章 具体人格权 第二十三章 身体权 第五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章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十五章 一般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二十七章 特殊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章 侵权损害赔偿 …… 导语:司法考试民法之关于“人”的提问。民法本身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人”不仅仅是我们所理解的生活里的人,也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在司法考试里,人的记忆是很关键的,也属于基础性知识,为此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们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几个问题,为大家的司考抛砖引玉,起到“敲山震虎”的警示作用。 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 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 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 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 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 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 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 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 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 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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