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自秦朝始,农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颁布使得原来必须轮流充役的农民可以选择以交钱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钱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原行差役法,将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在宋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员改行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在全国实施免役法。
原来衙前等差役,改为民户向官府交钱,官府雇人充役,民户分为3类10等。上4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4等以下、城市6等以下户不纳。
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数额,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五分之一,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
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役钱,称助役钱。
免役法实行后,一般平民的负担减轻。官僚及大地主因新增负担,坚决反对。也有的官府除征钱外,又假借名义科派差役,多征小户役钱,克扣雇值。
哲宗继位后,司马光当权,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恢复差役法,衙前仍用坊场钱雇人充当。以后役法变动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批评其“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朱熹认为:“温公忠直,而于事不甚通晓。如免役法,七八年间直是争此一事。他只说不合令民出钱,其实不知民自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