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
释义 |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是指知识产权领域的美国国家发展战略。 美国从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实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一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相应的知识产权改革,制订法律,重新界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包括知识产权的实施者和推动者及管理者的权益。在对外方面,谋求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全球利益的最大化,推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由于WIPO仅限于IP授权前的事务,不涉及到授权后的保护,因此在WIPO领域内难以实现高标准,因为它没有WTO那样的强制措施。故美国寻求WTO的执行手段。 概述20世纪80年代,货物贸易保护促使技术贸易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得以升华。同有形物不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更易发生侵权。就制止专利侵权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先行,否则,技术就是卖一件丢一件,必然影响到技术的进步,进而影响创新和产业发展。而在具体操作上,美国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从单边行为开始的。 Trips标志着WTO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面强化,Trips的特点就在于高标准,高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其借助了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Trips强调保护外国人在本国的知识产权,从而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全球利益最大化创造了客观条件。所以说,作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推动下的一环,Trips更多地表现着富人的立场。 背景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发明人、作者的创作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并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时间早于绝大多数其他国家。这表明,美国建国之初就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基本国策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美国一方面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另一方面,也注重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垄断体系并将其用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的国家,它还通过其最高法院近10年来的一系列重要判决,制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过宽的解释,以免其他人使用先进技术有随时“触雷”的危险。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其对外知识产权政策方面一直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进攻性地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美国在双边交往中也不断强制推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观”,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协议,使对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严格、要求更高。例如,2005年开始的澳大利亚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就是按照2005年1月的《澳美自由贸易协议》的要求进行的。美国频频运用其《综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37条款”,对其认为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和企业进行威胁和制裁。美国是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国家。 专利战略特点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从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1.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2.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强调把专利颁给第一个专利发明人,而不是给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也就是说即使你专利抢注的时间在先,也不能保证你能得到专利权,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美国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断拓宽。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与地区还在就基因技术能否申请专利进行激烈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已进入了怎样才能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提出对网络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给予充分的专利保护。美国专利诉讼费昂贵,但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也非常大。严格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体现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激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3.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4.将专利与贸易挂钩专利贸易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专利已经作为一种商品开始出现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他国家只需承认审查结果即可。这种状况将极大扼制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由于过度依赖外国专利技术而对其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5.采取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美国允许为遗传信息和企业软件申请专利,以前不被专利保护的领域如数学题解法、计算机软件、密码和破译人的遗传基因等正在陆续成为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有助于鼓励私营企业增加对研究与开发和创新的投入,但负面影响同样存在。短期看,研究与开发可能被用于社会效益较低的项目,从而降低其生产力影响研发的投资效率;长期看,即使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不会降低研究与开发的生产力,但过于广泛的知识产权可能扼杀下一个商业创新潮。例如基因技术专利权基本属于基础科学知识专利权,虽然这一知识也许能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但是最初专利持有者的权利将阻碍对这一技术的进一步使用。 美国的专利制度强调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认为过度的专利保护会产生垄断,所以美国在设立保护制度的时候,在立法上就给予了限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就规定“国会有权利通过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以专有权利,以此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这说明美国宪法在起草时就考虑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但其目的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且这种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被不断强化着。对专利的保护也出现了一种现象:一方面知识被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另外一方面垄断的趋势越来越快、越来越严重,垄断专利就像垄断商品一样。比如微软公司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垄断地位,这个现象表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知识领域激化了。美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强调对滥用专利战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国政府将微软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个范例。美国政府认为:如果一个成功者滥用其权利,国家的法律就应当介入,捍卫公共的、社会的、消费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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