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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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