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满洲国法院 |
释义 | 简介满洲国法院(日本语:まんしゅうこくほういん)为伪满洲国的司法机关,负责伪满洲国的民事、刑事诉讼事件的审判及法律界定事宜。 满洲国法院根据《满洲国法院组织法》第6条《皇帝根据法律设置法院执行司法权》之规定,采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区法院构成的“四级三审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首任“最高法院院长”是林棨(1932年3月9日~1939年12月18日)。 下辖地区截止到1936年6月,满洲国法院系统已经初具规模,除了林棨担任最高法官的最高法院外,吉林高等法院下辖新京、吉林、延吉等地方法院,奉天高等法院下辖奉天、辽阳、抚顺、铁岭、开原、营口、西安、复县、海龙、辽源、安东、通化等地方法院,哈尔滨高等法院下辖哈尔滨、呼兰、绥化、海伦、依兰等地方法院,锦州高等法院下辖锦州、承徳等地方法院,齐齐哈尔高等法院下辖齐齐哈尔、拝泉、洮南地方法院。?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