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卖地契 |
释义 | 简介所谓“契”,它的本义是“刻”的意思。契约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将约定的事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或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现代则称为合同。 所谓地契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 卖地契就是将房子的抵押出去,换取现金。 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形式契券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唐代规定由市司出券,即由市司人员帮助买卖双方书写契约。后来逐渐过渡到由卖方书立契约,当事人在自己名下画押。如买卖田宅,同族邻居必须到场,并在卖契上“凭中人”栏下书写其名,以作证人。 来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早在东晋时期,政府就对田宅、牛马等买卖征收契税,只要买卖成交,就要交纳4%的税钱。自宋以后,交易者成交后,要按照规定交契约税。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称为“官契”或“税契”。由于印章是红色的,所以称为“赤契”、“红契”或“朱契”。与此相反,未纳税的契约因未盖官印而称为白契。一经查出,按契价一半入官。清代对契约的管理更加严格,官府的税契格纸上都印有订立契约的规定,如有违犯,则“法不容宽”。契约一经形成,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且有法律上的效力。 古代买卖行为一般要订立契券。《周礼·天官·小宰》载,小宰的职掌,有“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所谓“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契券。傅指“傅著约束于文书”,别指一别为两,双方当事人各执其一。关于买卖的契券质剂,据郑玄解释,质是一种长券,用于人口、牛马一类大买卖;剂是一种短券,用于兵器、珍宝一类小买卖,两者都是由官府设置的质人替买卖双方制发。秦、汉时不用质剂名称,一般称券、券书或书契。东晋时买卖奴婢、马牛、田宅须立文券。唐以后称券、书、契约、契券或文契。《唐律疏议·杂律》“买卖奴婢马牛立券”条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应立市券,买卖成交后如果不至官司立券,过三天就笞买主三十,笞卖主二十。如果买卖标的物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原来有病,买卖成交当时买主不知,立券之后才发现的,三日以内可以撤销买卖契约,称之为“听悔”。 重要性封建社会里,人们历来十分重视契约。清代一则官府的告示说:“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其载银数或百十两或数千两皆与现银无异。是以民间议价立契之时,必一手交银,一手交契。从无将契券脱手付与他人收价之事。……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业也。”由此可见契约的重要性。 就如古代房子都有房契,是房子的拥有权的证明。 附:清光绪十年(1884年)内乡县知县何知任时聂门朱氏卖地契约。 正堂何,为发给税契格纸以杜隐匿事。照得民间置买田宅,例应按价投税。乃有无知愚民,或以多写少,或以钱折银,或白约匿藏,无非希图省税。一经发觉,应按户部定律治罪,并当追其契价一半入官。定律严明,法不容宽。尔等有力置产,何必以身试法。为此,刊刷格式,印各保弓手,请各保弓手,请领。遇有置产之家,其价或银或钱挨号照实数填写契内,限一月内投税。如有迁延、观望、违限不税者,照律治罪。该弓手毋得藉端需索,致干究办。此照。 立卖地文约人聂门朱氏,因使用不便,今有受分地一段三亩,坐落老沟西,东至杨,西至杨,北至胡,南至大路中,四至界明,史中人说合,情愿出卖于胡文名下,子孙永远为业,上下金石土木相连,时值地价银贰拾肆两整。清约之日,交足不欠,自卖之日,永无异说。恐后无凭,立文约为证。 计开弓数(空),其地粮照四分过割(即13%)。 凭中人:沈仁坤、胡三元、聂聪仁、聂炳成、聂炳坤光绪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立内字第贰佰柒拾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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