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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买方检验权
释义

买方检验权概念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买方在货物的检验中需注意:

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订有内

容详细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

(1)、检验时间和地点。包括以下几种做法: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检验机构。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包括:官方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非官方机构,工厂企业等。

(3)、检验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法。商检验证书一般由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给银行,作为结汇的单据详尽的检验条款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并能督促卖方提交与合同质量标准相符的货物法。

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在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时所拥有的索

赔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索赔权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义。检验权的丧失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没有通过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3、货物的检验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这些

损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谁承担风险,谁就应当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以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就应当由卖方承担,而在此之后,则由买方承担。

《公约》第36条明确规定

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责任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

1、风险转移

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 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2、卖方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货物存在潜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缺陷往往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甚至要经过科学检验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出现或表现出来,这时尽管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但卖方仍然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因为这种缺陷在风险转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存在,只不过是当时还不明显,等到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变的明显而已。有时,卖方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应承担责任。

3、买方的检验时间

在实践中经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1)买方可以在风险转移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如买方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到卖方的工厂、仓库对货物进行检验。但《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或样品模型,或者买方拒绝进行检验,则卖方对于通过此项检验本应能发现的缺陷,就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

(2)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但这种做法多用于实际交货的情形,如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情形。

(3)双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虽然在第1款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验货物”, 但在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存在着一定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着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这种缺陷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外来原因造成,或者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 时符合合同的规定,但由于其内在缺陷,导致货到目的地时货物与合同不符。例如,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外包装完好无损而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者虽然外包装损坏,但这种损坏是 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包装所造成的。一般情况下,这种举证责任是比较复杂的,有时甚至是难以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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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1:42:28